杨兴桃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33
罪犯杨兴桃,又名杨兴宽,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黔威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兴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其后至2013年4月17日杨兴桃获减刑一次,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杨兴桃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兴桃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兴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1—2013.8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9—2014.8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兴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兴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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