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5)昆刑三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杨尚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杨尚斌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0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15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348号刑事裁定,将杨尚斌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其后至2013年1月17日前罪犯杨尚斌获本院减刑二次,共减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杨尚斌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杨尚斌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尚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2012.12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1—2014.1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尚斌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尚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3年6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