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明运输毒品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32
罪犯杨德明,云南省鲁甸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2009)贵铁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德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日起2019年9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此后至2014年2月26日杨德明获本院减刑二次,共计减刑二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杨德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德明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德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10—2014.9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已缴纳罚金五千元。执行机关提供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为:适宜纳入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德明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予以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德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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