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文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32
罪犯杨昌文,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5日作出(2004)昆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杨昌文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5日作出(2006)云高刑执字第2211号刑事裁定,将杨昌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其后至2013年1月17日前罪犯杨昌文获本院减刑三次,共减刑五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杨昌文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杨昌文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昌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9—2013.7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8—2014.7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昌文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昌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4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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