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毅犯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31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毅,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辩护人顾志东,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毅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黔七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毅不服,以其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本案中存在特情引诱及贩卖未遂的情节,其在归案后主动带领公安机关查获自己非法持有的毒品,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毅及其辩护人顾志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徐毅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梅

审 判 员  刘崇高

代理审判员  王明相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申开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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