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德林,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4月1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毕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波,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毕检公一刑诉(20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德林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世义、代潘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德林及其辩护人刘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滥用职权罪
2013年10月4日,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金隆煤矿发生3死3伤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杨德林身为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在得知事故发生后,其本人没有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对死伤者进行安抚和对事故进行调查,还授意他人不准将事故情况上报,不准到事故现场,致使该事故在发生后没有上报。后有人举报金隆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并有记者先后到金隆煤矿了解情况。2013年10月12日,杨德林安排人员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在调查组进行调查之前,通过安排人员给矿方打招呼,不得将事故真相说出来,导致该次调查为死亡3人与煤矿无关的结果。同时,矿方积极与相关记者协商,通过给“赞助费”的形式给记者好处费,要求他们不要将事故真相曝光,致使煤矿事故真相再次隐瞒。2014年3月,毕节市专门针对金隆煤矿是否发生安全事故成立联合调查组,准备对事故进行调查,杨德林在得知这一消息后,在联合调查组未到之前,安排人员捏造举报金隆煤矿发生伤2人的事故,再次组织人员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并使用与第1次调查相同的操作方式,致使调查流于形式,调查结果为煤矿事故伤2人,与举报内容吻合。致使事故真相再一次被隐瞒,相关责任人员逃避法律处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受贿罪
1、2013年10月4日,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金隆煤矿(贵州湾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以下简称“湾田煤业公司”)发生3死3伤事故后,被告人杨德林身为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在处理金隆煤矿发生事故这件事情上,没有将事故上报,并对事故进行虚假调查。在这期间,杨德林向湾田煤业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提出需要400万元好处费,陈某某与金隆煤矿负责人苏某某和湾田煤业公司董事长刘某某商量后,同意杨德林的要求,同时考虑到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双方商定采用入股湾田煤业公司下属的旧屋基煤矿的形式实现给予杨德林400万元好处费。2013年11月,杨德林安排其侄儿杨某某出面与湾田煤业公司签订搭股60万元协议,金隆煤矿苏某某还写了承诺书,承诺2014年年底委托他人不低于400万元收购该60万元股份。为了规避金隆煤矿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实及逃避法律处罚,该搭股协议签订的时间为2013年8月5日。2013年12月9日,杨某某按照杨德林的安排,从杨德林的账户上转款60万元到其账户上,再从其账户上转60万元至湾田煤业公司董事长刘某某的账户上。2014年1月20日,杨某某以分红形式从湾田煤业公司获得60万元。2014年3月,杨德林提出退股,湾田煤业公司同意分两次按退股形式给予杨德林400万元。
2、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2013年全省将对煤矿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工作,被告人杨德林身为百里杜鹃管委会副主任兼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副组长,在对煤矿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侄儿杨某某的账户分别收受鹏程煤矿负责人朱某宝好处费200万元、中心煤矿负责人苏某省好处费300万元,并按朱某宝的要求将鹏程煤矿与川贵地财煤矿整合,按苏某省的要求将中心煤矿进行单列保留上报。2013年12月14日,杨德林将上述受贿所得的500万元赃款借给渝兴煤矿负责人陈某宣,陈某宣按每季度18万元利息付给杨德林。2014年3月19日,陈某宣将第一季度利息18万元付给杨德林,该18万元存入杨某某用田某京身份证开的账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德林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德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对指控的受贿40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称未实际收到该400万元,不构成受贿;对其支付到贵州湾田煤业公司的60万元,属于其合法财产,请求法院判决予以返还;对起诉指控的受贿500万元的事实属实,其属于自首,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波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隆煤矿事故瞒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多因一果,杨德林不应当承担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对指控受贿400万元的事实不能成立,杨德林未实际收到400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金额;60万元属于杨德林的个人财产,应予返还;对指控受贿500万元的事实属实,但应认定被告人杨德林属于自首,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滥用职权罪。2010年11月14日起,被告人杨德林在担任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百管委)副主任,2012年2月29日起还兼任百管委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期间,负有按照国家、省、市的各项规程、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在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按照事故等级开展事故调查等职责。2013年10月4日,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金坡乡金隆煤矿发生3人死亡、3人受伤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杨德林在得知金隆煤矿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后,不但未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按照规定将事故情况及时上报,反而违反其工作职责指使百管委安监、煤矿安全部门不到现场组织实施救援,并授意金隆煤矿负责人隐瞒不报。
2013年10月11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要求百管委组织对金隆煤矿事故进行调查。杨德林为隐瞒金隆煤矿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真相,召集彭某乙甲等人商量,确定以金隆煤矿未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作为调查结论,指使安监、煤矿安全部门、矿方与事故中的死、伤者家属相互串通,在百管委组织的金隆煤矿事故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时隐瞒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实材料。将事前与彭某乙甲等人商量的金隆煤矿未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虚假结论上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致使金隆煤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被隐瞒。
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德林在得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将组织对金隆煤矿事故重新进行调查后。为避免被调查出事故真相,杨德林安排伪造举报金隆煤矿发生事故,造成2人受伤的虚假举报材料,并以此为由组织金隆煤矿事故联合调查组进行第二次事故调查。调查前,杨德林采用同样的方法,指使金隆煤矿事故联合调查组作出与事实不符的煤矿发生事故造成2人受伤的虚假调查结论,致使事故真相再一次被隐瞒。
在金隆煤矿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被隐瞒期间,导致少数新闻媒体记者以调查金隆煤矿安全事故为由,敲诈勒索金隆煤矿财物。为避免事故真相被曝光,金隆煤矿被迫给予记者好处费。因事故真相一再被掩盖,相关责任人员未依法受到调查和处理,金隆煤矿得以继续违规生产,在一定区域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杨德林供述证实:其从2011年至今在百里杜鹃管委会任副主任,2011年4月至今分管安全生产、发展改革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道路交通、煤矿安全、森林防火等。按照国家、省、市的各项规程规范和规章制度,抓好安全生产落实,及时上传下达,下传上报。从2012年2月起,还担任安委会主任,安委会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具体的文件规定。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之后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和成立指挥部,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就是由其担任总指挥,了解掌握现场的有关情况及已经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各种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并按照事故等级开展事故调查,逐级上报事故情况。2013年10月4日下午,金隆煤矿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两人是在井下当场死亡,一人在送往医院后死亡。事故发生时,是国庆长假,其在省外休假,4日晚上10点左右,其接到安监局彭某乙电话,说金隆煤矿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有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其作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应当及时按照程序上报,但事故发生后,其没有尽到要求将事故情况上报。其安排给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打招呼,目的是为了大家不将事故情况说出去,不把事情扩大,上级有关人员来调查的时候,不要承认到过现场,不能把事故情况说出去。百管委组织对金隆煤矿事故调查过两次,第一次是李某荣组织调查,第二次是其组织调查,调查前,其与安监局的人商量过,其没有写纸条给其他人,纸条是彭某乙甲写的。李某荣组织调查结束后,彭某乙和彭某乙甲又向其汇报说金隆煤矿没有发生事故,死者是醉酒驾驶摩托车死亡的,群众举报不实,实际上其知道这个调查结果是不真实的,后来也将这个结果上报煤监分局。落款时间2013年10月18日的这封举报信,反映2013年10月4日金隆煤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2人重伤,一人叫黄某文,一个叫刘某华,这封举报信其签了字,签的时间是2014年2月28日,这封信是彭某乙杜撰的,其收到举报信的时候就知道是假的,因为举报内容与事实不符,在举报信上签批的时间实际是2014年3月的一天,签批时间提前的原因是为了马上安排调查,在收到这封举报信的时候,同时收到了黄某耀书记和熊某平主任要求组织调查的批示文件。
(二)、证人证言
1、熊某平证言及其出具的关于金隆煤矿10.4安全事故处理经过的说明证实:2013年10月4日晚,金隆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后,彭某乙向其汇报说,已经打电话给杨德林请示是否上报情况,杨德林说先不上报,并要求彭某乙不要到现场,等待煤矿的消息。
2、李某荣证实:2013年10月4日金隆煤矿发生事故,10月12日,其就代杨德林组织监察、工会等相关部门开会成立调查组去调查,因为行政事务是杨德林负责,其要求调查结果向杨德林主任汇报,由杨德林负责上报。2014年3月,毕节市联合调查组来调查,事故的情况就查出来了,此次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属于较大事故,按照规定,百管委安监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毕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逐级报送到省政府有关部门。金隆煤矿这次较大事故隐瞒,一是相关责任人员未被及时依法依纪处理,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没有被追究,二是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后,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组织矿工继续冒险下井生产作业,三是事故瞒报后,有很多媒体记者到煤矿索要钱财,产生了很坏的影响,造成了百里杜鹃党工委、管委会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下降。
3、彭某乙甲证实:2013年10月4日晚上10点左右,彭某乙打电话说金隆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2死3伤,叫其赶到百管委。后其赶到李某荣办公室。在李某荣办公室,彭某乙就给杨德林打电话,后彭某乙给其和李某荣说,杨德林的意见是不要上报,叫不要到煤矿上去,其理解杨德林说不要去矿上的意思就是杨德林决定瞒报了,杨德林自己会安排处理。当晚11点过的时候,化窝站的站长王某辉给其打电话,说金隆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2死3伤,因为当时其已经得知杨德林的意见是不上报事故情况,其就对王某辉说,不要管这个事情,通知驻矿安监员不要管这件事,有人问就说不知道。当晚12点过的时候,熊某平主任也到了李某荣的办公室,他问了事故的基本情况,还要求要按照规定把事情处理好。过后,周某(安监局应急救援中心主任)打电话给彭某乙说矿上救援结束,家属情绪平稳。之后彭某乙又将这个情况向杨德林汇报,彭某乙汇报完后说杨德林主任说的还是不报。后其和彭某乙在黔宜酒店开了房间休息,后来杨德林到了房间,其与彭某乙就向他汇报了煤矿上的情况,彭某乙汇报说矿方已经和死者家属谈好了,家属情绪平稳,安排周某在矿上的。杨德林说继续安排周某在矿上打探消息,有什么情况向他反馈,事故情况不要上报了。金隆煤矿发生瓦斯爆炸的几天后,因为有记者到矿上了解情况,杨德林还安排不要把事故情况说出去,杨德林遇到其也经常打招呼说不要泄露金隆煤矿事故的半点情况。2013年10月12日组织对金隆煤矿进行调查的情况是这样的,毕节煤监分局要求对金隆煤矿事故进行核实,调查之前,杨德林叫其和彭某乙、周某到他的办公室,商量如何应付调查的问题,后来大家把商量的情况写在纸条上,要找哪些人,要问哪些问题等内容都写好,其把纸条给周某,周某按照杨德林的安排给矿方。按照杨德林的安排,其给煤监站的王某辉打招呼,让他给驻矿安监员讲清楚,不要把事故情况讲出去。10月12日组织开会的时候,是李某荣主持的,虽然在会上还宣读了杨德林写的要求要实事求是调查之类的话,但是要应付调查的工作杨德林之前已经安排做好了,所以这次调查就是走过场,这个假的调查结果被上报煤监分局。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其和彭某乙去杨德林办公室汇报工作时,杨德林拿出一封举报信,说有群众举报煤矿发生事故,造成2名矿工受伤,要调查,杨德林的意见是安排其和彭某乙去调查,彭某乙说之前已经调查过,以前是一个结果,这次又是一个结果,不好去调查。后商量定下来由安监局的肖某和史某兴去调查,杨德林说他们两个情况不清楚,要其事先把调查的内容,找哪些人调查、事故的原因等问题写好,交给肖某他们,调查之前,周某还把写在纸条上的内容到矿上给苏某某,让苏某某安排好。举报信的情况听彭某乙说是杨德林安排写的,是一封假的举报信。
4、彭某乙证实:其从2011年12月任安监局党组书记。2013年10月4日金隆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其打电话给杨德林汇报,杨德林说他不在百里杜鹃,叫不要直接到矿上,先了解情况再说,其问杨德林要不要上报,其表示超过两个小时就是缓报,杨德林说先不报,他会安排处理。矿方和死者家属协商好赔偿事宜后,其又打电话向杨德林汇报,杨德林说,既然家属没有意见,就不上报了。2014年3月的一天,杨德林拿出一封举报信,安排肖某和史某兴去调查。举报信是在2014年3月上旬的一天,杨德林要求其抓紧拟出一封举报信,在上级来之前再次对金隆煤矿事故进行调查。举报信中的付某军是假的名字,是乱编的,写成2月18日的落款时间是杨德林安排的,举报信的内容是不真实的。金隆煤矿这次事故造成3死3伤,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属于较大事故,应逐级上报至省政府相关部门。瞒报事故是领导安排,瞒报金隆煤矿这次事故导致应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员没有受到相应处罚,同时,金隆煤矿发生了安全事故,没有对其进行处理而继续生产,导致金隆煤矿冒险作业,对矿工的生命安全造成很大威胁。
5、李某证实:2014年2月18日落款的这封举报信,是其在电脑上帮彭某乙打的。
6、周某证实:其从2013年1月起任安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2013年10月4日晚上9点左右,彭某乙和彭某乙甲打电话给其,说金隆煤矿发生事故,要求到矿上去了解情况,后其到矿上后,将矿上的有关情况向彭某乙汇报。10月5日的10点左右,其到单位遇到彭某乙甲,问金隆煤矿发生的安全事故如何处理,彭某乙甲说杨德林主任已经说不要上报了,叫其去给苏某某讲一下,叫不要将事故情况上报,做好死伤者家属和矿方相关人员的工作,不要把事故情况说出去。后其按照要求给苏某某说了。2013年10月11日,彭某乙甲叫其去他的办公室,说有人举报煤矿发生了事故,管委会要组织调查,他给了一张纸条,内容大概是要调查的内容,要找矿上哪些人调查,相关人员要如何回答,以及矿上要做好哪些资料准备等,彭某乙甲把纸条交给其后,叫其到金隆煤矿找苏某某,还特别交代让苏某某把纸条上的内容吃透之后,收回纸条毁掉,后其就按照彭某乙甲的安排做了。第二天调查下来,结果是金隆煤矿没有发生安全事故。2014年3月10多号的一天,就是第二次调查的前一天,彭某乙甲喊其到他的办公室,他说又要调查了,叫去矿上打好招呼,让矿上承认在2013年10月4日发生了安全事故,承认有人员受伤,但是不要承认有人员死亡,叫矿上准备好不上报事故的原因,这次彭某乙甲也拿了纸条,纸条上的内容和彭某乙甲讲的内容是相同的,当天其就找苏某某,按照彭某乙甲说的内容向苏某某讲了。彭某乙甲给的纸条都按照彭某乙甲的要求毁掉了。
7、崔某鑫证实:其从2013年7月起任金坡乡党委书记。2013年10月4日金隆煤矿发生事故后,其组织乡政府领导干部前往协调处理有关事宜,后其向杨德林汇报,杨德林要求做好死者家属的工作,协助矿方做好赔偿工作,不要让家属把事故情况泄露出去,其他事情叫不要管。事故处理完毕后,其打电话向杨德林汇报事故处理情况,并问是否要上报,杨德林说既然事故处理已经结束,家属没有意见,就不用上报了,杨德林还对其说,不要乱说,意思就是叫不要把事故情况说出去。2013年10月12日组织的调查其参加的,主要是对死者家属的问话调查,因为其认为杨德林已经决定瞒报本次事故,这次调查就是走一个过场,所以就没有把问题查清楚。金隆煤矿发生3死3伤的煤矿事故,按照规定,要及时向上级汇报。瞒报这次事故,社会影响恶劣,政府公信力下降。
8、彭某乙海、宋某、李某证实:2013年10月4日金隆煤矿发生事故后,跟随领导到金隆煤矿事故现场,崔某鑫书记电话向杨德林汇报情况,后对大家说,杨德林主任讲的事故已经处理好,就不上报了,不要把事情扩大,大家理解的意思就是不要把事故情况说出去,杨德林决定瞒报事故了。事故被瞒报后,有很多媒体记者到煤矿索要财物,产生了很坏的社会影响,造成党委、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下降。
9、史某兴、肖某证实:2014年3月十几号,是周末,杨德林通知去他的办公室,杨德林说,他收到一封举报信,让去调查,说这个事情原来彭某乙和彭某乙甲调查过,这次由你们带队去调查。杨德林在讲话的时候,彭某乙甲就拿纸条给杨德林,杨德林看了纸条后将纸条交给我们,说按照纸条上的内容调查就行。从纸条上的笔迹来看,是彭某乙甲写的,纸条的内容大概就是找哪些人谈话,要问哪些内容等。调查的情况是伤者及其家属都是承认在金隆煤矿上受伤的。百管委对金隆煤矿的事故予以隐瞒,造成群众对政府工作产生质疑,对以后的煤矿安全监督工作带来负面影响,还有很多媒体记者到煤矿索要财物,产生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10、段某红、欧某柏证实:2013年10月4日下午7点钟,金隆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了3死3伤的后果。后来有记者到矿上了解情况,大家都没有说,因为苏某某召集矿领导开过会,对大家打招呼,说如果有人来调查,叫不要承认金隆煤矿发生过事故,还安排把资料做好,应付检查。2013年10月11日,就是调查的前一天,苏某某通知矿领导开会,苏某某对大家说,明天百里杜鹃要组织人员到矿上调查,叫不要承认发生过事故,还说了政府的人要问哪些问题,要如何回答等,还安排做好资料,做的资料是10月4日的,将10月4日的矿灯发放记录、入井检查记录、煤矿班前会议记录等从新做一份假的来应付检查。第二天,调查人员来的时候,大家就把这些假的材料交给调查人员,调查组的人问其的时候,其就按照苏某某之前要求的回答,不承认金隆煤矿发生事故。煤矿还写了一份“金隆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说明”交给调查组,证明煤矿没有发生过事故,其和苏某某都在上面签了字。2014年3月中下旬,是在毕节市联合调查组来煤矿调查的前几天,苏某某又通知大家开会,说百里杜鹃要组织人员来调查事故的情况,这次,苏某某叫大家承认2013年10月4日发生过事故,承认在事故中有两个矿工受伤,但是不要承认有矿工死亡,交代大家要统一口径。第二天来调查的时候,大家按照苏某某的意见说了。
11、陈某军证言及其书写的关于金坡金隆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说明证实:其系百里杜鹃公安分局副局长,金隆煤矿发生事故后,其安排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死者与煤矿事故无关,出具这份说明是彭某乙与其协商出具的,这份说明产生了不良影响。
12、苏某某证实:其是贵州湾田煤业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百里杜鹃金隆煤矿。2013年10月4日,晚上8点左右,金隆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安全事故。后金坡书记和乡长很快到煤矿,矿方是付某国出面与两名死者家属谈,付某国还是其中一名死者的亲戚,崔书记和李乡长也参与协调赔偿事宜,后一直谈到2013年10月5日6点钟左右。经协商,由矿方赔偿每名死者136万元,矿方先支付20万,协议还明确,如果死者家属没有将事情泄露出去的话,矿方额外奖励给死者家属5万元。2013年10月5日,周某遇到其,说百管委有想隐瞒煤矿事故的意图,叫矿方自己操作,意思就是矿方不要再向党委政府汇报伤亡的事情,煤矿继续生产,后其在金隆煤矿召开会议,要求对事故保密,并和死者家属沟通,让死者家属做好安葬工作,不要将事情泄露出去。2013年10月底,有记者将煤矿发生事故的事情传到省安监局,市纪委等部门,后毕节市政府、煤监分局要求百管委将事情调查清楚,由于百管委本身要将此事隐瞒,所以就到金隆煤矿做了一个形式上的调查,调查结果是煤矿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带队调查的是彭某乙甲。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后,陆续都有记者到煤矿来要钱。煤矿给了“封口费”。
13、王某辉证实:其是化窝煤安站站长。2013年10月4日,金隆煤矿发生事故后,其立即向煤安局局长彭某乙甲汇报,彭某乙甲说叫不要管这个事情,也不要到矿上,并且叫安排驻矿安全员不要管这个事情,有人问就说不知道,其就照办了。事发两三天后,彭某乙甲再次叮嘱说叫两个驻矿安全员要统一口径,不能将此事传扬出去,其如实照办,并给李某海和张某韦说这是彭某乙甲局长的要求。
14、李某永证实:其2013年7月任化窝煤安站副站长,金隆煤矿发生事故后,其就打电话给彭某乙甲说金隆煤矿出事情了,彭某乙甲说这件事情到他这里为止,叫其给驻矿员及站里的人讲,不要将消息散布出去。
15、张某韦、李某海证实:2013年10月4日金隆煤矿发生事故后,百管委来调查煤矿事故的前一天,王某辉告诉说煤矿的事情没事的,如果有人问,就说没有发生过,要统一口径,是上面的意思。
16、樊某亚、陈某鹏、王某云、蒯某伦、张某彬、陈某臣、宋某竹证实:金隆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后,煤矿和管委会都没有上报相关部门,隐瞒了这个事情,金隆煤矿没有被关停,照常生产经营,相关人员也没有被追究责任。用瞒报的方式来处理这件事情在百里杜鹃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给党委和政府抹黑,这件事情近段时间在百里杜鹃闹得沸沸扬扬的,很多人都在议论,影响了政府公信力。
17、龚某源证实:2013年10月12日,其参与了金隆煤矿事故调查,和经能局党组成员郭某亚一组调查,郭某亚负责询问,其负责记录,当时调查对象都说金隆煤矿没有发生事故,现在看来调查对象都在说假话。百管委瞒报金隆煤矿事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18、张某容、李某伟证实:两人是金坡乡煤洞场村村干部,金隆煤矿发生3死3伤的事故,百里杜鹃对该事故瞒报,说明百里杜鹃管委会没有依法办事,和平时教育干部职工、老百姓的做法不一样,让老百姓觉得政府说一套做一套。金隆煤矿发生事故后,仍让煤矿继续生产,政府和煤矿对矿工的生命安全视而不见,矿工们的生命受到很大威胁,村里大概有30多人在金隆煤矿打工,政府不应该这样瞒报事故,应当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才能取信于民。
19、赵某伟证实:金隆煤矿发生事故后,其要求苏某某给100万元赞助费,后经协商苏某某同意给10万元。
20、华某政证实:金隆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其要求煤矿提供赞助费8万元,后其收到5万元。
21、张某山证实:其系金隆煤矿副矿长。金隆煤矿发生事故后,其把6万元现金和3瓶15年的茅台酒送给了中国信息报的左记者、赵记者、李记者。
22、戴某辉证实:其系金隆煤矿财务部长。2013年10月4日金隆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后,其按照苏某某的安排多次打款给记者。
23、岳某远证实:其受苏某某之托将13万元给了两个记者,其中有一个叫罗某斌,另一个不记得名字了。给13万元的目的是不让记者把煤矿事故曝光,否则煤矿会被关闭。
(三)、书证
1、杨德林户籍证明、干部简要情况表、毕节地委关于吴雁俊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毕地干任【2010】91号)、中共百里杜鹃工委办公室、百里杜鹃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贵百党办字【2012】19号)、百里杜鹃管委会关于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百管通【2012】2号,百管通【2011】12号,百管通【2011】21号,百管通【2011】41号)、百里杜鹃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第7次、第10次)证实:杨德林于2010年11月14日起任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2012年2月29日起任安委会主任,2011年3月8日起具体负责工业生产、安全生产等工作,分管安监局(安委办、煤安局)、发改(物价、项目建设)等部门,联系煤矿工业协会。2013年11月5日,为进一步集中精力加强安全监管,经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将杨德林分管的发改(物价、项目建设)工作调整为杨桦同志分管。
2、金隆煤矿事故举报调查工作会议记录、百里杜鹃公安分局关于金隆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致人伤亡调查核实情况说明、百里杜鹃安委办关于对群众举报金隆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核实报告证实:毕节煤监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后, 要求百管委进行核实,经百管委组织调查,得出群众举报10月4日金隆煤矿发生安全事故查无实据,举报不实的结论,并于2013年10月12日将该虚假结论报告给贵州煤监局毕节煤监分局。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关于金坡乡金隆煤矿10.4较大瓦斯爆炸(瞒报)事故情况说明证实: 2013年10月4日金隆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属于瞒报事故。
4、2013年10月4日金隆煤矿入井检查登记表、矿灯发放记录、煤矿班前会议记录、金隆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说明、补偿协议书证实:为隐瞒煤矿发生事故的事实,金隆煤矿伪造了入井检查登记表、矿灯发放记录、煤矿班前会议记录并出具了一份表明2013年春节以来,金隆煤矿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说明。
5、安委办出具的金隆煤矿事故举报核查组人员名单、百管委事故调查组调查材料证实:调查组对金隆煤矿是否发生事故进行核查。相关人员均表示煤矿未发生安全事故,陈某文、潘某金、黄某明三人的死亡与煤矿无关。
6、金隆煤矿群众举报调查组人员签到册、关于对付某军举报金隆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情况汇报,联合调查组调查笔录、举报信证实: 2014年3月7日,调查组以举报信开展第二次虚假调查,分别询问了煤矿负责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受伤者本人及家属,得出“2013年10月4日,金隆煤矿1410运输巷高压电缆发生爆燃,在附近作业的两名工人黄某文、刘某华受伤,无其他人员伤亡;受伤的黄某文、刘某华均已由矿方送医治疗出院并已经妥善安置;付某军举报情况属实”的虚假结论。
7、黄某明贵州省人民医院病历、金坡派出所证明、领据、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回单证实:陈某文、潘某金、黄某明三人在金坡乡金隆煤矿井下工作时因金隆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爆炸,陈某文、潘某金两人当场死亡,黄某明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金隆煤矿分别支付陈某文、黄某明、潘某金三人的死亡赔偿金各1,368,000元,已全部足额支付。
二、受贿罪
(一) 2013年10月4日,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金隆煤矿(贵州湾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以下简称“湾田煤业公司”)发生3死3伤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后。被告人杨德林利用职务便利,以采用虚假调查,上报虚假调查结论等方式隐瞒金隆煤矿发生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为条件,向湾田煤业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提出需要400万元,用于协调隐瞒煤矿发生事故有关事宜。经陈某某与湾田煤业公司董事长刘某某、金隆煤矿负责人苏某某商量后,同意杨德林索取400万元的要求。同时考虑为规避法律责任,双方商定采用由杨德林先用60万元作为虚假入股湾田煤业公司下属的旧屋基煤矿的方式,确保给予杨德林400万元的受贿行为不被发现。2013年11月,为掩盖索取400万元的事实,被告人杨德林安排其侄儿杨某某出面与湾田煤业公司签订入股60万元的虚假协议。为了隐瞒索贿的行为,在签订该协议时,故意将时间提前为2013年8月5日。2013年12月9日,杨某某按照杨德林的安排,从杨德林的账户转款60万元到湾田煤业公司。事后杨德林担心60万元无法收回,便要求湾田煤业公司提前将60万元退回,并出具承诺2014年年底委托他人以不低于400万元的价格收购杨德林60万元股份的承诺书。为了与入股协议时间相匹配,金隆煤矿负责人苏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出具于2014年年底委托他人以不低于400万元的价格收购杨德林“股份”的承诺书,将承诺书时间有意写成2013年8月30日。为消除杨德林的担心,湾田煤业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将杨德林以杨某某名义存入湾田煤业公司的60万元通过杨某某账户退给杨德林。2014年3月,杨德林要求湾田煤业公司兑现索贿的400万元。湾田煤业公司承诺于2014年4月底以“退股”形式收购杨德林“股份”的50%,给付杨德林200万元,剩余的200万元在2014年6月兑现。因金隆煤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引发本案,杨德林被有关部门调查,其索取的400万元才未获取。
案发后,湾田煤业公司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交纳涉案款4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德林供述证实:其在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工作,任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经济能源工作。在2013年10月4日,百里杜鹃辖区的金隆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三人受伤,该事故的真相百里杜鹃管委会没有上报相关部门。在2013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其与陈某某在贵龙酒店商量,陈某某向其说了金隆煤矿发生事故的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想拿点钱来处理这个事情,其就对陈某某说拿400万元的协调费行不行,当时陈某某说需回去和他们领导商量了再说。之后的一天,陈某某对其说直接拿400万元对大家都不好,他们公司在盘县收购了一个煤矿,叫旧屋基煤矿,为了规避法律,由其入股60万元到盘县旧屋基煤矿,在退股时兑现之前商量的400万元。因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入股,后其决定以侄子杨某某的名义入股。其就打电话把情况给杨某某说了,并说陈某某会联系他的,并把杨某某的电话告诉了陈某某。在签订入股协议之前,陈某某将入股协议的草稿拿给其看过。在2013年年底,杨某某告诉其已经与湾田煤业公司签订了入股协议,陈某某也把签订入股协议的事情给其说过,在签订协议时其并没有把60万元钱入到盘县旧屋基煤矿的账上,过了一段时间,陈某某打电话通知打款60万,其让他直接找杨某某,后杨某某从其账户转款60万到湾田煤业公司,因其担心陈某某说的400万元不兑现,怕60万打水漂,就要求写一个承诺书,后陈某某安排苏某某写了承诺书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向其告诉了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其让杨某某保管承诺书。2014年年初的时候,陈某某给其说湾田煤业公司已经打款60万元到杨某某账上了。杨某某也给其打电话说湾田煤业给他打了60万元,其就给杨某某说知道了,这60万元就放在杨某某账上。入股那60万元,不是真实意义上的入股,目的就是为了兑现之前和陈某某商量的400万元钱,是取得400万元的一种手段。2014年2、3月份,其与陈某某谈到旧屋基煤矿退股的事情,陈某某说时间还不到,说旧屋基煤矿的前景可以,建议其退一半的股份,留一半的股份,其对陈某某说让他们看着办,意思就是同意他们的建议,后因煤矿事故情况被发现,退股的事情没有实现,其也没有得到钱。
(2)证人证言
1、刘某某、苏某某、陈某某证实:金隆煤矿属集团公司下属煤矿。2014年10月4日金隆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未依照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在2013年10月10多号,百管委的副主任杨德林说需要三四百万的费用去协调、感谢有关人员。后公司与杨德林商量确定让杨德林入股60万元到盘县旧屋基煤矿,再通过购买杨德林股份的方式给杨德林400万元。2013年10月底的一天,杨德林的侄儿杨某某到湾田煤业公司签订了入股协议,实际上是“搭股协议”,2013年12月初,旧屋基煤矿快要分红了,公司通知杨某某把60万元打到公司的账上。过了一个月左右,公司就以分红的形式打款60万元到杨某某的账户上。杨某某之前打到公司账户上的60万元、所谓的股本还是在的,公司之后还得以400万元的价格来“收购”。公司旧屋基煤矿以分红的形式给杨德林60万元是为了不让杨德林担心,所以才在很短的时间之内以分红的形式给杨德林60万元,杨德林就是赤裸裸地要求400万元,公司不好直接给钱,才通过所谓“入股”的方式给他400万元。公司已经通过“入股”的方式给了杨德林60万元,但还得以400万元的价格来收购杨德林所谓的股份,因为杨德林的要求很简单,就是除了所谓的股本60万元之外,杨德林还要求给他400万元。在2014年3月份的时候,杨德林要求“退股”,兑现给他400万元。因为当时资金周转有点困难,与杨德林商量先退50%的股份给付200万元,留下50%的股份在2014年6月再退,杨德林表示同意。如果煤矿瞒报事故的事情没有被查出来,肯定要先给杨德林200万元退50%的股份的,剩下50%的所谓股份肯定要给杨德林200万元来“购买”。签订协议的时间提前到8月5日,主要是考虑到金隆煤矿在2013年的10月4日发生安全事故,为了规避煤矿出现事故的这件事情,才把签订协议的时间提前。
2、田某京证实:其将身份证借给杨某某在银行开过户。
3、杨某某证实:其系杨德林侄儿。在2013年10月中下旬的一天,其叔叔杨德林打电话给其说让其到湾田煤业公司入股60万元,一年之后让他们用400万元收购这60万元的股份,因担心湾田煤业公司不给,还叫其在签订入股协议时要喊对方签订承诺书。其与陈某某联系后的一天,陈某某把其接到他们湾田公司的办公室,与刘某某签了搭股协议,当天晚上没有签承诺书。过了几天,苏某某写了承诺书,并把承诺书原件给其。2013年12月份的上旬,其从杨德林卡上转款60万到其卡上,后又将该60万打到湾田煤业公司账户。到了2014年1月十多号,湾田煤业公司转了60万到其账户,其也向杨德林说了。签订搭股协议的准确时间是在2013年的10月中下旬,搭股协议(旧屋基)落款时间写成“2013年8月5日”,是陈某某让这样写的,至于为什么要将签订协议的时间提前,是陈某某和刘某某商量决定的。其和刘某某签订的搭股协议,实际上是杨德林搭股的。400万元是苏某某、刘某某他们给杨德林的好处,是他们送给杨德林的。因为搭股协议是假的,杨德林不方便出面与对方签订协议,才让其去签订的。
(3)书证
1、搭股协议、承诺书、湾田煤业集团收据、招商银行电子回单、工行个人业务凭证、杨某某农业银行开户情况及交易明细、湾田煤业记账凭证证实:苏某某给杨某某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2014年元月分红60万元,2014年年底委托朋友以不低于400万元的价格收购该搭股60万元的股份”,杨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将60万存入贵州湾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后2014年1月20日,刘某某通过招商银行网上银行转款60万元到杨某某的银行账户。
2、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随案移送赃款物品清单、暂扣款通知、中国农业银行银企通平台电子回单证实:2014年5月26日,贵州湾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将400万元涉案款上交到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二)2013年,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贵州省能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将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被告人杨德林作为百里杜鹃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同时兼任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副组长,在对煤矿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过程中,鹏程煤矿属年产30万吨生产矿井,其负责人朱某宝为实现兼并相邻年产9万吨的川贵地财煤矿的目的,找到被告人杨德林,请托以鹏程煤矿与川贵地财煤矿整合为上报方案,并愿提供200万元协调费。2013年5月30日,杨德林通过其侄儿杨某某收到鹏程煤矿负责人朱某宝贿赂款人民币200万元。在此期间,中心煤矿属年产30万吨生产矿井,按照规定,必须与其他煤矿整合,其负责人苏某省为规避产业政策,防止煤矿被关闭淘汰,找到被告人杨德林,请托以中心煤矿作为单列技改保留现状的煤矿上报。杨德林与苏某省商量由苏某省提供300万元协调费用。2013年6月2日,杨德林通过杨某某收到中心煤矿负责人苏某省贿赂款人民币300万元。在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开会讨论编制煤矿兼并重组方案时,杨德林利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副组长身份,在会议中提出让鹏程煤矿与川贵地财煤矿整合,中心煤矿进行单列保留上报。与会人员同意后,杨德林签字同意上报到毕节市工能委。被告人杨德林通过杨某某收取上述500万元贿赂款后,于2013年12月14日,将受贿所得的500万元赃款借给渝兴煤矿负责人陈某宣,陈某宣按每季度18万元利息付给杨德林。2014年3月19日,陈某宣将第一季度利息18万元付给杨德林,该18万元实际打入杨某某用田某京身份证开立的银行账户。
杨德林案发后,杨某某为避免被查处,将湾田煤业公司退给杨德林的涉案款60万元、陈某宣支付的利息18万元中的76万元转移到其父亲杨某某富账户,其中2万元被杨某某据为己有。2014年6月3日,杨某某富将该76万元涉案赃款上交到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2014年5月13日,陈某宣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交纳涉案赃款500万及其利息12万,合计51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德林供述证实:其在任百里杜鹃管委会副主任期间与中心煤矿的负责人苏某省、鹏程煤矿的负责人朱某宝存在不正当的经济往来。2013年上半年,大概是五月份左右,当时正在对煤矿进行整改,中心煤矿年生产能力只有30万吨,按照政策要整改成45万吨才能生存,但是中心煤矿自身达不到整合的要求。在此期间,中心煤矿的苏某省到其办公室,说中心煤矿整合有困难,达不到整改要求,请其帮忙找人协调。其说协调要花点钱,并问他能够出多少钱,苏某省说千把万都可以,其说两、三百万就行了。后苏某省就同意拿300万。之后其给杨某某打电话,说有一个人要打钱过来,叫杨某某把钱放着,叫杨某某给一个账号。杨某某给其账号后,其就把账号给苏某省。不久,苏某省给其说钱已经打到账了,杨某某也说钱已经到了。苏某省送300万元后,在百管委编制整改方案时,会议上,其提出中心煤矿可以扩能扩建,可以按45万吨上报进行整合技改,与会人员都同意的,之后能源局就形成书面材料按程序经其签字后上报市工能委。同样是在2013年上半年煤矿兼并重组期间,鹏程煤矿年生产能力也只有30万吨,按照规定必须整合。附近的川贵地财煤矿属于新城区压覆,也就是新城区要修建在上面,不能开采,因此鹏程煤矿希望与川贵地财煤矿整合。因鹏程煤矿自身不符合整合成45万吨的条件,鹏程煤矿的负责人朱某宝找到其,说鹏程煤矿需要整合,想与附近的川贵地财煤矿进行兼并重组,请求帮忙。对于朱某宝的请求,其是当面同意的,朱某宝说要感谢,还说拿200万元感谢。大约在2013年5月底,朱某宝打电话问这200万元如何打过来,之后其通过杨某某收到了朱某宝的200万元。在研究重组方案时,其就将鹏程煤矿与川贵地财煤矿整合为45万吨的方案上报市里面。苏某省和朱某宝送的500万元其是叫他们打到杨某某的账上的,后其将这500万元借给陈某宣,按每个季度收取利息,每季度给十多万。后陈某宣在第一季度到期后将10多万的利息打在杨某某账户。
(2)证人证言
1、杨某某证实:杨德林安排通过其账户,别人打款到其账户有两笔钱,其中一笔是300万元,一笔是200万元。其记得好像是200万的那一笔先打到其账上,300万的那一笔在几天后就打过来了。卡上进账的300万元和200万元肯定是打给杨德林的。这两笔款共500万元其是按照杨德林的安排转到陈某宣的账户上。2014的3月份,杨德林打电话给其,让在银行开一个户,不要用自己的身份证,叫其找个身份证去开户,开好户之后把银行卡号发给陈某宣,说陈某宣要打一笔钱过来。之后其联系田某京,用他的身份证在盘县红果的农业银行开了一个户。后其把田某京开户的银行账户和田某京的身份证号通过短信发给陈某宣,并告诉陈某宣其是杨德林的侄儿杨某某。过了两三天,陈某宣就打了18万元到其用田某京身份证开户的账户上。收到18万元后其就打电话告诉杨德林,说是陈某宣打款18万元已经到账了。杨德林就说把湾田煤业公司分红的60万元和陈某宣打的这18万元存在一起,后来其就按杨德林的安排具体做了。之后,到今年4月份,听说杨德林被检察机关调查,其就将两笔款70多万转移到其父亲杨某某富账户。
2、苏某省证实:其系中心煤矿负责人,中心煤矿参与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心煤矿是30万吨年产量的生产矿井。在2013年5月中旬,百管委的副主任杨德林跟其说,煤矿在进行兼并重组,问其中心煤矿是要与其他煤矿整合还是单列保留,其说能单列保留最好。杨德林说要单列保留要赶快找人,其表示在省里面、市里面都没有熟人,找不到人。杨德林说这事你不用管,你出个三四百万,我帮你去找人,其表示这个事情不好说,后没有和杨德林再谈这个事情。2013年6月初,其在杭州,杨德林要求其打款300万到杨某某的卡上,杨德林有些强迫的成分,其虽然有些不愿意,但还是通过农行将300万打到杨某某的卡上,后杨德林表示钱已经收到了,其打款300万元给杨德林的原因是因为杨德林帮其将中心煤矿上报成单列保留的事情。
3、朱某宝证实:其是百里杜鹃管委会鹏程煤矿负责人。2013年上半年,其拿200万给杨德林,原因是因为杨德林分管安全生产和煤矿整合,鹏程煤矿需要整合,整合方案是由杨德林决定上报,方案上报之前,其找过杨德林,希望鹏程煤矿能与川贵地财煤矿整合,请他帮忙,杨德林表示可以的。刘某莎从其招商银行卡转款200万人民币到刘某莎农行的账户,后又转到杨德林指定的账户。
4、刘某莎证实: 2013年朱某宝安排其转账200万元给一个叫杨某某的人,后其用朱某宝的银行卡将200万转到其农行账户,后将200万转款到杨某某的工行账户。
5、陈某宣证实:其给杨德林借款500万,三个月结一次利息,借款后的三个月,其就打款18万元作为利息给杨德林。
6、谢某林证实:其2011年至今在百里杜鹃经能局工作,任总工程师、工程师办公室主任,其参与了百里杜鹃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单列技改为年产量45万吨的煤矿资源储量要达到1800万吨左右, 而中心煤矿的保有资源量是904万吨,是不符合规定的。2013年5月,具体是哪一天记不清楚了,经能局分管兼并重组的分管领导郭某亚安排工程师办公室调整方案,将中心煤矿列为保留现状上报。郭某亚跟其说将中心煤矿保留现状上报这事是杨德林安排的。
7、郭某亚证实:其2011年9月到百管委经能局任党组成员,分管行业安全管理,煤矿建设,资源整合等,资源整合包括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工作,上报煤矿整合规划方案。在2013年5月29日的规划方案中,是杨德林安排将中心煤矿作为保留现状的煤矿,其记得5月29日的规划出来之前,其向杨德林汇报,杨德林说尽量考虑一下30万吨煤矿的问题,可以把中心煤矿作为保留现状的煤矿上报,之后其把杨德林的这个意见向经能局的工程师谢某林说了,之后才形成了5月29日的这个规划。中心煤矿不符合保留现状的规定。
8、杨某某富证实:杨某某系其长子。在今年4月中旬,杨某某叫其办理一张农行卡。后杨某某转了一笔款在其卡上,具体金额其不清楚。
(3)书证
1、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凭条、存款凭条证实:2013年6月2日苏某省从其农行账户取款300万后存入杨某某农行账户。
2、刘某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刘某莎农行借记卡查询资料、农业银行大额交易来账清单、招商银行个人转账业务受理凭条、招商银行户口交易明细表、农业银行存、汇款明细表、工商银行汇款凭证、刘某莎中国工商银行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3年5月29日,刘某莎从朱某宝招商银行账户转款200万元到刘某莎农行账户,5月30日将该200万从农行账户分两次通过网上银行转到刘某莎工商银行账户上,刘某莎于同日从其银行账户转款200万到杨某某工商银行账户。
3、杨某某、陈某宣两人的农业银行开户情况及交易明细、杨某某农行银行卡取款凭条、农业银行汇兑情况表、陈某宣农行取款凭条、杨某某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3年6月2日,杨某某的农行账户进账300万元。2013年6月至12月,杨某某陆续分几次从其工行账户将刘某莎转入的200万元转到其农行账户,2013年12月14日,杨某某从其农行账户转款500万元到陈某宣农行账户。
4、百里杜鹃管委会办公室发文处理笺【2013】17号、百里杜鹃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编制规划证实:2013年4月18日,百里杜鹃煤矿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百里杜鹃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编制规划,该规划明确鹏程煤矿与川贵地财煤矿整合,渝兴煤矿与原东方永跃煤矿资源整合,中心煤矿与竹林脚煤矿、林场煤矿、星昇煤矿整合,杨德林于4月19日签署了拟同意呈熊主任审示的意见。
5、百里杜鹃管委会办公室发文处理笺【2013】77号、百里杜鹃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编制规划证实:2013年5月29日,百里杜鹃煤矿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新的百里杜鹃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编制规划,该规划明确鹏程煤矿与川贵地财煤矿整合,兴隆煤矿和中心煤矿为保留现状煤矿,杨德林于2013年6月7日签署了拟同意上报,呈熊主任审示的意见,熊某平签署了同意上报的意见。
6、百里杜鹃经济能源局关于调整中心、华育等两个片区煤矿整合方案的报告证实:2013年5月14日,百里杜鹃经能局将原上报的煤矿整合方案中关于将中心、竹林脚、林场、星昇4个煤矿整合的方案调整为中心煤矿单列技改45万吨矿井即保留现状,由竹林脚、林场、星昇3个煤矿整合,并上报到市工能委。
7、贵州省安监局、煤监局、煤炭局文件、百里杜鹃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成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会议记录、毕节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情况通报证实:杨德林系百里杜鹃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黔西县及大方县矿区均属煤与瓦斯突出矿区,小煤矿必须经过兼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单井煤矿规模和能力要提高到45万吨/年以上,其余矿井单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
8、杨某某富农业银行客户资料登记表、银行卡存款凭条、杨某某富农行账户交易明细,田某京农行账户客户资料登记、银行卡存款凭条、交易明细证实: 2014年3月18日,杨某某将田某京身份证在农行盘县支行开设了银行账户,2014年3月18日,该账户陈某宣转入18万元孳息,后杨某某分6次从湾田煤业公司退给杨德林用于犯罪使用的60万中转出59万元到田某京银行账户,余款1万元被杨某某支取。2014年4月15日,杨某某从田某京账户转款76万元到杨某某富2014年4月15日用其身份证在农业银行盘县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余款1万元被杨某某支取。
9、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随案移送赃款物品清单、暂扣款通知、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证实:2014年5月13日,陈某宣将512万涉案款上交到毕节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6月3日,杨某某富将76万元涉案款上交到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被告人杨德林及辩护人所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经查,确认被告人杨德林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实有杨德林供述、证人彭某乙、彭某乙甲、苏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百里杜鹃公安分局关于金隆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致人伤亡调查核实情况说明、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关于金坡乡金隆煤矿10.4较大瓦斯爆炸(瞒报)事故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杨德林在10.4较大瓦斯爆炸事故处理过程中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德林及辩护人所提“指控的受贿400万元的事实不能成立,不能认定为受贿”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德林以采用虚假调查,上报虚假调查结论等方式隐瞒金隆煤矿发生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为条件,向湾田煤业公司索取400万元的事实有被告人杨德林供述、证人苏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及搭股协议、承诺书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杨德林索取400万元贿赂款的事实成立,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德林及辩护人所提“支付到贵州湾田煤业公司的60万元属杨德林合法财产,应予返还”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德林通过杨某某支付到湾田煤业公司的60万元属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对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德林及辩护人所提“指控受贿500万元的事实属自首”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德林在供述受贿500万元犯罪事实前,办案机关已经掌握其受贿400万元的犯罪事实,到案后其供述受贿500万元的事实与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400万元的事实属于同种罪行,依法只能认定为坦白,对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德林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杨德林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德林在侦查、起诉阶段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辩护人所提“杨德林认罪态度好”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德林在担任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副主任、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期间,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在金隆煤矿发生3死3伤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后,被告人杨德林不但不按相关规定上报,还违反规定授意他人不报、谎报煤矿安全事故的相关情况,致使金隆煤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相关责任人员未被依法调查处理,导致新闻记者以此为由敲诈勒索金隆煤矿财物,在一定区域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以隐瞒金隆煤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为条件,索取金隆煤矿所属的湾田煤业公司贿赂款人民币400万元;被告人杨德林在组织实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利用其同时兼任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贿赂款30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20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杨德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500万元的犯罪事实,及时退缴受贿赃款的行为,属坦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杨德林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德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自2014年4月12日至2031年4月11日止)
二、被告人杨德林受贿所得赃款500万及孳息12万,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6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的孳息18万元(其中含杨某某据为己有的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安洪
审 判 员 吴廷杰
代理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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