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才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30
罪犯王新才,又名王兴才,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作出(2005)黔纳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王新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王新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2月24日作出(2006)黔毕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其后至2012年10月12日前王新才获减刑二次,减刑三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月1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王新才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新才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新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2013.5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6—2014.5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已履行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新才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新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涢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