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树军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30
罪犯谢树军,又名谢仕伦,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5年6月18日作出(2005)黔毕中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树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2005年8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4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184号刑事裁定将谢树军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463号刑事裁定将谢树军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2年10月12日罪犯谢树军获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1月1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谢树军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谢树军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树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2013.2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3—2014.3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树军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树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4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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