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3年4月25日作出(2003)昆铁中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肖体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八千元。2003年5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云高刑复字第42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5年6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2909号刑事裁定将肖体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195号刑事裁定将肖体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其后至2012年10月12日肖体海获减刑二次,减刑三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3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肖体海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肖体海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体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7—2013.9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10—2014.9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肖体海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体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