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孔祥,捕前系黔西南州政府副州长。2014年6月26日被终止黔西南州七届人大代表资格。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被毕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陈英,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石鑫,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毕检公一刑诉字(2014)第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孔祥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于2015年 1月9 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世义、赵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孔祥及其辩护人陈英、石鑫到庭参加诉讼。因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检察机关于2015年1月14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曾孔祥在担任晴隆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杨某等8人贿赂共计323万元,曾孔祥将受贿所得用于购买房产及日常开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6年,晴隆县将新增一批煤矿业主开采名额,杨某得知这一消息后,想在晴隆县投资开办煤矿,找到时任晴隆县委书记曾孔祥请其帮忙,曾孔祥答应后,利用职务之便给晴隆县煤炭局局长许某赋等人打招呼,要求帮忙办理,后杨某顺利成为晴隆县三宝煤矿业主。2009年,晴隆县政府申报晴北煤焦一体化项目,杨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想拿到该项目,找到曾孔祥请其帮忙,曾孔祥答应后,利用职务之便先后给时任晴隆县副县长张某甲、林某俊等人打招呼,要求将晴北煤焦一体化项目拿给杨某做,后杨某顺利承接了晴隆晴北煤焦一体化项目。2009年下半年,晴隆县准备实施莲湖公园工程项目,杨某得知这一消息后,向曾孔祥提出想做该项目的招投标代理,曾孔祥答应后,利用职务之便给时任晴隆县副县长林某俊打招呼,林某俊又安排时任城东观区副主任姜某新将该项目的招投标代理拿给杨某做,后杨某顺利拿到该工程招投标代理。在上述过程中,曾孔祥收受杨某好处费83万元人民币。
2、2006年下半年,周某忠经人介绍认识曾孔祥。2010年初,晴隆县准备实施莲湖公园工程项目,周某忠得知这一消息后,想承建该工程项目,找到时任晴隆县委书记的曾孔祥请其帮忙,曾孔祥答应后,利用职务之便给负责该项目的时任晴隆县城东关区副主任姜某新打招呼,让姜某新给予关照。后周某忠的儿子周某顺利拿到该项目施工。在上述过程中,曾孔祥收受周某忠好处费55万元人民币。
3、1997年,陈某宁经人介绍认识曾孔祥,2009年下半年,身为晴隆县久丰紫马煤矿的老板陈某宁在修建煤矿道路的过程中,因征地问题引起当地群众阻工、堵路,陈某宁找到时任晴隆县委书记曾孔祥请其帮忙解决,曾孔祥答应后亲自到该煤矿检查工作,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时任晴隆县紫马乡党委书记张某乙负责搞好煤矿的征地工作,协调好矿群关系。之后,该煤矿的征地问题得以解决,陈某宁顺利修建了通往煤矿的砂石路。2010年底,陈某宁再次找到曾孔祥,请其帮忙改善通往久丰紫马煤矿的道路,曾孔祥答应后带领时任晴隆县副县长张某甲、时任晴隆县交通局长靳某江等人到该煤矿检查工作,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张某甲、靳某江商量解决的办法。后张某甲召集靳某江等人开会讨论后,决定由交通局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补助,将通往久丰紫马煤矿的道路修建成柏油路。现通往久丰紫马煤矿的柏油路修建完工。2011年年底,曾孔祥在兴义市比弗利山庄小区门口收受陈某宁好处费50万元人民币。
4、梁某祥是晴隆县兴隆茶业公司老板。2010年,曾孔祥两次带人到兴隆茶业公司检查工作,对兴隆茶业公司的茶叶进行了推广和宣传。2011年,梁某祥想在晴隆县城郊“薏米阳光”加工厂对面修建茶叶加工厂,梁某祥找到时任晴隆县委书记曾孔祥请其帮忙解决用地问题,曾孔祥答应后,利用职务之便带领晴隆县城东观区副主任姜某新、茶叶局局长李某等人到现场进行察看,当场确定将“薏米阳光”加工厂对面的土地拿给梁某祥修建精制茶叶加工厂。在上述过程中,曾孔祥收受梁某祥好处费25万元人民币。
5、2007年上半年,晴隆县教育局组织采购教学仪器设备,喻某宇在得知这一消息后,找到时任晴隆县委书记曾孔祥请其帮忙,并送给曾孔祥5万元人民币,曾孔祥收下后答应帮忙,利用职务之便给时任晴隆县教育局局长张某剑打电话,要求对喻某宇关照。后喻某宇顺利拿到教育局教学设备供货权并向教育局供货,2007年下半年,曾孔祥又在贵阳市圣沣酒店房间内收受喻某宇好处费5万元人民币。
6、2006年,陈某江经人介绍认识时任晴隆县委书记曾孔祥,之后陈某江想做晴隆县廉租房、污水处理厂等工程项目找曾孔祥帮忙,曾孔祥答应了,但陈某江没有承建上述项目。2009年,晴隆县人民医院实施住院大楼工程项目,陈某江想承接该工程项目,请曾孔祥帮忙,曾孔祥答应后,利用职务之便给时任晴隆县人民医院院长王某生打招呼,要求关照陈某江。后陈某江顺利拿到晴隆县人民医院住院大楼项目施工。在上述过程中,曾孔祥收受陈某江好处费60万元人民币。2013年年底,曾孔祥在得知省纪委正在调查自己违法违纪的事情后,曾孔祥担心收钱的事情暴露,遂将该60万元人民币退给陈某江。
7、2010年初,晴隆县准备实施廉租房建设项目,黄某益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为了得到该项目,找到时任晴隆县委书记曾孔祥请其帮忙,并在其宿舍送给曾孔祥20万元人民币,曾孔祥收下后答应帮忙,后黄某益顺利拿到该廉租房建设项目。2010年下半年,曾孔祥得知省纪委到晴隆县调查自己违纪违法的事情后,担心收钱的事情暴露,曾孔祥在晴隆县武装部门口将20万元人民币退给黄某益。
8、张某豪是晴隆县全力煤矿业主,2007年和曾孔祥认识后,为了让其开办的全力煤矿平时得到时任晴隆县委书记曾孔祥的关照,找到曾孔祥请其帮忙,曾孔祥在检查全力煤矿相关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当即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在上述过程中,曾孔祥收受张某豪好处费20万元人民币。2014年3月,曾孔祥得知省纪委正在调查自己涉嫌违纪违法的事情后,担心收钱的事情暴露,曾孔祥将这20万元人民币退给张某豪。
公诉机关向法庭移送、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被告人曾孔祥在担任晴隆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323万元的犯罪事实成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针对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曾孔祥未提辩护、辩解意见,当庭表示认罪伏法。其辩护人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孔祥第六、七、八桩受贿100万元的事实,系曾孔祥案发前主动退还,不应认定为受贿,本案犯罪数额应认定为223万元;被告人曾孔祥具有多个法定和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得到从轻处罚等为由进行辩护。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曾孔祥在担任晴隆县县委书记、黔西南州政府副州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根据行贿人的请托和要求,通过职务行为向相关人员安排和打招呼,非法收受杨某、周某忠、陈某宁、梁某祥、喻某宇、陈某江、黄某益、张某豪等8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23万元。曾孔祥在其被有关机关调查后,主动退还陈某江、黄某益、张某豪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6年,贵州晴隆鸿晟怡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曾孔祥。同年8月,曾孔祥调任晴隆县县委书记。2006年9月的一天,杨某为了拉近与曾孔祥的关系,在一家理发店门口送给曾孔祥1万元。2006年下半年,晴隆县新增一批煤矿开采名额,杨某想在晴隆县投资开办煤矿,便找曾孔祥帮忙。曾孔祥答应,并给晴隆县煤炭局局长许某赋打招呼,要求许某赋关照杨某,后杨某顺利成为晴隆县三宝煤矿业主。为感谢曾孔祥的帮助,2007年1月、2008年1、2月份,杨某在曾孔祥家中分别送给曾孔祥2万元、10万元;2008年上半年,杨某以曾孔祥之弟结婚为由,在兴仁县兴仁大酒店送给曾孔祥10万元;2009年1月份,杨某在曾孔祥家中送给曾孔祥10万元。
2009年初,杨某得知晴隆县申报晴北煤焦一体化项目后,多次向曾孔祥提出想承接该项目,曾孔祥答应项目申报成功后交杨某组织实施,并给时任晴隆县副县长张某甲、林某俊等人打招呼,要求将该项目拿给杨某做,后杨某顺利承接了该项目。2009年下半年,杨某得知晴隆县准备实施莲湖公园工程项目后,向曾孔祥提出想做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曾孔祥答应,并给林某俊打招呼,让林某俊关照杨某,林某俊遂安排时任晴隆县城东观区副主任姜某新将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拿给杨某的公司做。2010年1月,姜某新代表晴隆县城东观区建设工作委员会与杨某的贵州鸿怡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为感谢曾孔祥的帮助,2010年1月、2011年1月,杨某在曾孔祥家中两次送给曾孔祥共计20万元。
为感谢曾孔祥在上述项目上的帮助,并希望维系和保持好关系,以便在今后能够继续得到曾孔祥的关照。2011年8月底,杨某以曾孔祥之子曾甲到北京读书为由,在贵阳龙洞堡机场送给曾孔祥10万元;2011年10月份,曾孔祥岳母去世,杨某安排其妻冯某到兴仁县送给曾孔祥10万元(由曾孔祥之妻经手收受后告知曾孔祥);2013年8月份,曾孔祥岳父去世,杨某安排其妻冯某到兴仁县送给曾孔祥10万元(由曾孔祥之妻经手收受后告知曾孔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等书证证实:林某俊副县长协助县长分管煤炭(乡企)局、环保局、安监局、黄金局、科技局等单位。张某甲副县长分管发改局、经贸局、国土局、交通局、粮食局、海事处等单位。林某俊为常务副县长分管政府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中心等单位。张某甲副县长分管发改局、物价局、科技局、经贸局、粮食局、煤炭局、交通局、海事处、黄金局等单位。
2、晴隆县人民政府文件晴府函[2007]48号文件关于明确“晴隆县三宝煤矿”业主的通知、晴隆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文件及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2007年4月18日,晴隆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黔西南州兴义市等六县(市)煤矿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的批复》(黔府函[2006]201号)的精神,经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晴隆县“三宝煤矿”立项。煤矿名称晴隆县三宝煤矿,法人代表为杨某。
3、关于成立三宝煤矿的申请报告等相关资料等书证证实:杨某向贵州省晴隆县委、县政府领导申请在晴隆县拟建三宝煤矿,规模年产30万吨….恳请县委、县政府给予批准。2006年12月24日,曾孔祥在该报告上签字批示:招商引资加快资源开发是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请县国土局、煤炭局等有关部门考虑杨某同志的报告,给与支持。
4、采矿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一般缴款书、法人准入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等书证证实:杨某以晴隆县三宝煤矿为私营独资企业办得采矿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般缴款书、通过法人准入申请办得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5、晴隆县人民政府2008年8月28日晴府函[2008]61号文件、晴煤管[2008]26号文件、黔煤呈[2006]26号文件、晴府呈[2011]35号文件等书证证实:晴隆县人民政府出函给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盘江分局称我县拟在三宝乡境内设置三宝煤矿,规模为年产9万吨,有关采矿权证照已依法取得,《开采设计方案》已经黔西南州煤炭工业局评审通过批复,为使该煤矿早日建设,现向贵局申报《安全设施设计》有关资料,请贵局受理并进行评审。三宝煤矿属于黔西南州六县煤矿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新设置矿权煤矿之一。
6、中共晴隆县委、政府关于成立煤焦一体化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件等书证证实:2009年7月7日,晴隆县成立晴北煤焦一体化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时任县委书记的曾孔祥担任组长,副组长有张某甲、罗某文,成员有许某赋、杨某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局,张某甲兼任办公室主任,许某赋、杨某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7、晴隆县晴发[2009]62号、黔西南州发改工业[2009]11号、省发改委黔发改备案[2009]559号文件,晴隆县晴北煤焦化一体化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建设用地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书证证实:晴北煤焦一体化项目由晴隆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承建,该项目总投资110411.6万元,建设年限为2009年6月至2011年6月,晴隆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属国有企业,公司设在晴隆县发改局(招商局),注册资本600万元,法人代表杨某明。省发改委备案通知晴隆县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从2009年6月至2011年6月建设完工。
8、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变更晴北煤焦化一体化项目名称及业主的报告等相关书证证实:2009年9月8日,晴隆县政府与晴隆县三宝煤矿签订晴北煤焦化一体化项目合作议定书,同意晴隆县三宝煤矿为晴北煤焦化一体化项目业主,并由三宝煤矿在晴隆境内注册新的公司作为该项目实施主体,后杨某新注册了贵州晴隆鸿晟怡煤焦有限公司实施该项目。
9、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变更登记、晴经干任字[2006]1号文件、晴府函[2006]2号文件等资料等书证主要证实:贵州晴隆鸿晟怡煤焦有限公司52%股权为佛山市园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占有、48%股权为杨某占有,该公司营业期限从10年变更为长期。晴隆县经贸局、财政局联合成立晴隆鑫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600万元,罗某同志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10、证人杨某甲证实:2006年我到黔西南开展业务,通过朋友认识了曾孔祥,交往一段时间后就逐渐熟悉了。2006年曾孔祥到晴隆县任县委书记后,我经常和他联系。在曾孔祥的帮助下,我先后在晴隆开办了三宝煤矿、承接了晴隆晴北煤焦一体化项目和晴隆县莲湖公园工程项目的代理。2012年,曾孔祥调任黔西南州副州长,我们还保持联系。我和曾孔祥之间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2006年9月份,当时我在兴义跑招投标项目,我准备了一万元钱的红包准备送给曾孔祥与他拉近关系。我电话联系曾孔祥后,在兴义一家理发店门口找到曾孔祥说:书记我来看看你,并将装有1万元钱的红包拿给他,他推辞不要,我就把红包直接塞进曾孔祥的裤子包里面。2007年1月份,我听说晴隆县有几个项目准备招标,就跑到晴隆去找曾孔祥,去之前我准备了2万元现金,用牛皮纸信封装好。晚上10点左右,曾孔祥打电话给我说他回来了。我就到他在县供销社的宿舍去,我对曾孔祥说:书记我来看望你,把装有2万元钱的牛皮信封放在沙发上。我提出想在晴隆搞招投标代理项目,曾孔祥说过完年我帮你问一下。2008年初春节前,因为三宝煤矿的事情,我要到晴隆县财政局交100万的资源价款。去之前我在贵阳准备了110多万元的现金。当天我到晴隆办完事情,晚上打电话给曾孔祥,曾孔祥让我到他在晴隆县政府门口的宿舍去。我准备了10万元现金,到了曾孔祥的宿舍,我把装有10万元钱的袋子放在客厅的桌子上,并给他说:感谢一下书记,煤矿在这里,以后还要你多关照。曾孔祥说感谢什么,都是兄弟。2009年上半年,我得知曾孔祥家兄弟曾乙结婚,在兴仁大酒店举行婚礼。我准备了10万元现金放在一个黑色的袋子里面,在兴仁大酒店曾孔祥和他妻子曾丙出来迎接,还拿了一张兴仁大酒店的房卡给我。到酒店的房间里,我拿出装有10万元的袋子递给曾丙,并给曾孔祥和曾丙说:弟弟结婚一点心意。曾丙收下装有钱的袋子后我们一起到酒店二楼吃饭。这钱我是借曾乙结婚之名送给曾孔祥的。2009年1月份左右,我准备了10万元现金放在一个黑色的袋子里,在晴隆县武装部曾孔祥的宿舍里,我把装有10万元钱的袋子放在客厅桌子上,和他随便聊了几句后我就走了。2010年1月份左右,我准备了10万元现金放在一个袋子里,在晴隆县武装部曾孔祥的宿舍里,我把钱放在客厅桌子上,随便聊了几句就走了。2011年初,当时我在晴隆,准备了10万元现金放在一个袋子里,在晴隆县武装部曾孔祥的宿舍里,我把装钱的袋子放在客厅桌子上,随便聊了几句就走了。2011年8月底9月初,我得知曾孔祥家儿子曾甲要去北京读书,我和妻子冯某一起到贵阳龙洞堡机场去送行。我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手提袋递给曾丙,并给曾孔祥和曾丙说:娃娃考取学校了,这是我的一点心意。曾丙客套了几句就收下了。2011年10月左右,曾孔祥的岳母去世我就拿了一个装有10万元的手提袋拿给我妻子冯某叫她先去。第二天我赶到兴仁去参加曾孔祥岳母的丧事,我问冯某这10万元钱送了没有,冯某说她已经拿给曾丙了。2013年8月,曾孔祥的岳父去世,我叫我妻子冯某去一趟,并告诉她我的车子上有10万元,让她拿去送。当天晚上冯某在回来的路上给我打电话说钱已经拿给曾丙了。我计算了一下,我总共分十次送了83万元现金给曾孔祥。我送钱给曾孔祥为了和他搞好关系,请他帮忙在晴隆县多承接业务项目,才送钱给他。在曾孔祥的帮助下,我先后在晴隆县开办了三宝煤矿、承接了晴隆晴北煤焦一体化项目,所以送钱给他作为感谢。
11、证人曾某甲证实:2005年左右,我和曾孔祥在参加一个朋友的饭局时认识了杨某,之后我们便有了往来。2006年下半年我爱人曾孔祥到晴隆县任县委书记后,杨某和我爱人来往就比较频繁了,大概是2008年,杨某的女儿认曾孔祥做干爹。杨某和我家存在经济往来。我知道的就是杨某和他妻子冯某先后分四次送了40万钱给我家,另外、杨某还出资为我家装修在兴义市比弗利山庄的房子。其实杨某和他妻子冯某送的这40万元钱不是送给我本人的,而是送给我老公曾孔祥的。因为曾孔祥作为黔西南州副州长、晴隆县原县委书记,有一定的权力,杨某作为生意人,他想从曾孔祥的身上得到关照,获取利益,才通过以曾乙结婚、我儿子曾甲上学、我父母过世等名义送钱,以此来讨好曾孔祥。
12、证人冯某某证实:我丈夫杨某在晴隆做煤焦一体化项目和三宝煤矿项目,曾孔祥是晴隆县委书记。杨某带我参加一次饭局,曾孔祥也在,经介绍我就认识曾孔祥了。2007年或2008年,我女儿杨冯某某认曾孔祥做干爹。曾丙是曾孔祥的妻子。我认识曾孔祥后,经曾孔祥介绍就认识曾丙了,我女儿认曾孔祥做干爹之后,我家和曾孔祥家就熟悉了。曾孔祥岳父、岳母去世,曾孔祥弟弟结婚,曾孔祥儿子上大学,杨某每次送给曾孔祥10万元,共计40万元,另外杨某还出钱帮曾孔祥装修兴义的房子。送钱给曾孔祥以及帮助他家装修房子是杨某的主意,具体为什么要送我不清楚。但杨某是在晴隆做生意,曾孔祥在晴隆当县委书记,我想杨某也可能是为了在生意上能得到曾孔祥的关心和帮助。
13、证人曾某乙证实:杨某我知道这个人,但没有交往过。我是在2009年5月份结婚的,在兴仁县兴仁大酒店举办的婚礼。杨某是否来参加婚礼我没有看到,当时也没有注意。我结婚时二哥曾孔祥送了2000元钱给我,除了这2000元的礼金,没有拿过其他钱或物品给我。
14、证人林某某证实:2006年三宝煤矿一直没有人投资,后来杨某2006年底申请开办三宝煤矿,并单独上报县政府、县委讨论同意,办理了相关手续。2008年杨某在申报三宝煤矿之前和申报工程中,他每次到晴隆去,曾孔祥书记都要招呼他吃饭,有时候我也参加,在吃饭或闲聊中,曾孔祥书记多次对我们这些下属介绍杨某如何会干事,要求我们要关照和支持杨某的项目。我们都了解他们的私交很好,因为有这层关系,所以在杨某申报三宝煤矿的事情上,我在审核时没有为难杨某,很顺利的通过了审核并上报县常务会讨论。当时我作为分管煤炭的副县长,杨某又刚好准备申报三宝煤矿,曾孔祥说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要我把三宝煤矿的申报名额拿给杨某。大概是在2008年的时候,有一次,曾孔祥书记带着我和煤炭、安监等部门负责人及三宝煤矿所在乡镇的主要领导到三宝煤矿去调研。到了三宝煤矿后,曾孔祥书记就召集了当地村委会人员一起开会,要求当地政府部门及村委帮助协调解决三宝煤矿的道路征地、矿群纠纷等问题,但这次会议是否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我不清楚。2009年晴隆县实施晴北煤焦一体化项目,县政府向省里面申报成功后就挂在晴隆县政府设立的“晴隆县工业投资公司”的名下。后来由晴隆工业投资公司将这个项目转到杨某的“贵州鸿晟怡公司”名下。在政府和杨某于2009年9月签订《晴北煤焦化一体化项目合作议定书》之前,大概是2009年7、8月份的一天,曾孔祥、我及张某甲在一起的时候,曾孔祥对我和张某甲说:杨某是能够办事的,也是很有实力的,人家对你们也不错,他承接煤焦一体化项目,你们抓紧办。当时我和张某甲都没有说话,算是默认同意。因为书记都说话了,我们也都表示没有异议。2009年9月8日,晴隆县政府就和杨某签订了《晴北煤焦化一体化项目合作议定书》。2009年,晴隆县准备新建莲湖公园工程项目,县政府成立了一个项目推进领导小组,我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工程项目的推进。 2009年底,该项目正式启动,在确定招投标代理机构之前的一天,曾孔祥书记给我说,莲湖公园代理招投标项目杨某他们想做,你能够照顾的就照顾。我当即表示可以的。我遇到住建局局长姜某新,我给姜某新说,曾书记的意思是莲湖公园代理招投标项目拿给杨某他们公司做,你处理一下。过了不久,杨某所在的贵州鸿怡招标公司就作为该项目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了公开招投标。
15、证人王某甲证实:三宝煤矿的老总是杨某。杨某还承接了我们县煤焦一体化项目。2009年我们晴隆县政府向省发改委成功申请立项“晴北煤焦化一体化项目”。政府希望通过招商引资来实施该项目,这个项目主要由曾孔祥书记负责推进。2009年9月初的一天,曾孔祥和我商量过,他提出将该项目拿给杨某做,我也同意了。2009年9月8日,我就在政府四楼会议室代表政府与杨某签订了《晴北煤焦化一体化项目合作议定书》,当时曾孔祥、张某甲和林某俊等人也在场的。你们出示的《<晴北煤焦化一体化项目>实施协议书》,甲方贵州晴隆鸿晟怡煤焦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乙方晴隆县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杨某明;签订时间2009年9月29日。我没有参加这份协议的签订,只知道煤焦一体化项目最终由杨某的贵州晴隆鸿晟怡煤焦有限公司来作为业主组织实施。
16、证人张某乙证实:我主要分管发改局、交通局、煤炭局等部门,由于分管的部门多,具体分工情况要查县政府的分工文件。杨某在晴隆县开办了“三宝煤矿”和承接了“煤焦一体化项目”。三宝煤矿开办的情况我不了解,我只是在2008年3、4月份时参加过一次对三宝煤矿矿群矛盾的协调。当时曾孔祥带领我、煤炭局、交通局等部门的同志一起到“三宝煤矿”所在的安谷乡白岩村去调研。到了村子后,曾孔祥书记就把村里的梁某国支书等村干部找来开会,要求他们支持三宝煤矿的建设,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把土地征用等问题处理好。后来“三宝煤矿”的矿群矛盾就解决了。“晴隆县晴北煤焦一体化项目”是晴隆县立足本县煤炭资源优势于2009年申请省发改委立项的项目,我们在申报项目过程中的一天,我和曾孔祥、杨某明等人到贵阳办事。杨某请我们几个到贵阳箭道街的贵州龙饭店吃饭。在饭桌上,杨某问起我们跑煤焦化一体项目的事情,我就给他详细的介绍了一下。杨某对这项目很感兴趣。大概2009年6、7月份的一天,曾孔祥说杨某很有实力,能够搞这个项目。杨某也强烈要求先签一个意向协议,曾孔祥也说要签个协议。杨某还有点急,到处找曾孔祥和我及县政府的其他领导反映,要求先签个意向协议。曾孔祥也多次说过拿这个项目给杨某做。大概2009年7、8月份的一天,我和常务副县长林某俊都在场,曾孔祥对我们说:哎呀,你们几个,杨总跑项目很辛苦,也很有实力,是干事情的,他承接煤焦一体化项目只要不违反原则你们就抓紧时间办。2009年9月初的一天,在政府大楼4楼会议室,曾孔祥安排我们说:杨某是有实力的,也是干事的,这个项目拿给他做,顺便和杨某把《合作议定书》签了。记不清是当天还是过了几天,王甲县长就代表晴隆县政府在县政府会议室与杨某签订了《煤焦一体化项目的合作议定书》,当时曾孔祥、林某俊和我也在场。杨某承接煤焦一体化项目这件事,县委县政府是没有经过专门讨论,只是杨某说他要做这个项目,曾孔祥又在不同场合多次谈及杨某,说杨某有实力,是干事情的人,这个项目就拿给他做了。既然书记都这样讲了,我们就只有去执行。杨某承接“煤焦一体化项目”后,搞了一个动工仪式,但由于杨某缺乏经济实力,到现在为止,这个项目一直处于停滞状态。
17、证人许某某证实:我和杨某是经过当时的县委书记曾孔祥介绍认识的。我作为副局长主持晴隆县煤炭局全面工作。2006年年底,我和几个部门领导一起陪曾孔祥在晴隆县海星酒店吃饭,在饭桌上,经曾孔祥介绍认识了杨某。过了几天,曾孔祥叫我到他位于晴隆县委三楼的办公室。他对我说,杨某要来晴隆县投资建设一个煤矿,叫我在还没有确定煤矿业主的煤矿中给杨某选一个点。我说:好的,我尽力去办。从曾孔祥的办公室回到单位后,我就在没有确定煤矿业主的煤矿中为杨某选中了三宝煤矿。选好后我就打电话给杨某,叫他来煤炭局办理手续。过了几天,杨某就到我在煤炭局的办公室找我。我对他说指定给他的煤矿叫“三宝煤矿”,资源还可以,叫他自己去办理相关手续。随后不久,县煤炭局就将杨某拟投资建设的三宝煤矿与同一批整合的其他煤矿一起上报到晴隆县政府研究,以最终确定煤矿业主。2007年4月份左右,县政府就分别给各个煤矿下达了文件,明确新建或整合后的各个煤矿的业主,杨某明确为“晴隆县三宝煤矿”的业主。你们出示晴隆县工业和特色产业局提供的晴煤自字[2003]73号文件,关于同意“晴隆县三宝煤矿”立项的批复;内容经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晴隆县三宝煤矿”立项。法人代表:杨某。这个文件是三宝煤矿向省国土厅上报材料申请采矿权时,根据申报资料的需要而由煤炭局制作的假文件。大概是2007年制作的,制这个假文件的目的是为了造成“三宝煤矿”是2003年就已经立项的假象,以符合省国土厅对这批整合煤矿的颁证条件,顺利办下煤矿的采矿权。给杨某选煤矿的事情,煤炭局没有开会讨论过。曾孔祥是当时的县委书记,我是煤炭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我肯定得听他的。他给我打招呼后,杨某得到“三宝煤矿”的把握性就更大了,从我们煤炭局的角度,也不会让人去和他竞争这个煤矿了,煤炭局的初审也不会把他刷下来了。你们出示晴隆县工业和特色产业局提供的《报告》复印件,报告左下角有曾孔祥签字及批示意见:招商引资加快资源的开发是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请县国土局、煤炭局等有关部门考虑杨某投资的报告,给予支持。我给杨某选煤矿的事,是曾孔祥在他的办公室当面给我讲后我去办理的。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时任县委书记曾孔祥带领我、安监局、国土、安谷乡政府等部门的同志一起到安谷乡去给“三宝煤矿”协调土地问题。到了煤矿所在的村子后,曾孔祥书记就安排人把村里的梁支书找来开会,要求他们支持三宝煤矿的建设,协调好三宝煤矿的建设征地及其他矿群矛盾。
18、证人姜某某证实:2009年晴隆县准备实施莲湖公园工程项目,该项目包括运动场、停车场、园林建筑等休闲娱乐设施,项目总投资一千多万元,东观区工委作为项目法人。2009年底,在确定招投标代理机构之前的一天,我遇到时任分管副县长林某俊,林某俊给我说:曾书记(指曾孔祥)的意思是莲湖公园代理招投标项目拿给杨某他们公司做,你处理一下。这个项目是周某以贵州建工集团第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和名义中标后,和我签订的施工合同。在该项目投标开始之前,有一次时任晴隆县委书记曾孔祥到东观区检查新区建设工作,曾孔祥给我说:周某忠家想做莲湖公园这个项目,你照顾一下。我说:好的,我给招投标代理公司讲一下。在招投标报名结束后、尚未开标之前,我得知周某忠的儿子周某以贵州建工集团第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报名参加投标后,就给贵州鸿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说,我们业主方的意见倾向于选择贵州建工集团第九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开标后,贵州建工集团第九工程公司顺利中标,我作为业主方代表与周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个项目周某负责实施的,他是以贵州建工集团第九工程公司的名义报名参加投标的。
19、证人杨某乙证实:2009年的时候,晴隆县向省发改委申请了“晴隆县晴北煤焦一体化项目”,并成立了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时任晴隆县县委书记曾孔祥任组长、副县长张某甲等人作为副组长,我作为发改局副局长、工业投资公司执行董事,也是小组成员之一。这个项目以县政府设立的晴隆县工业投资公司为载体,主要由张某甲牵头,我具体负责跑这个项目。从2009年3月份起,我们陆续开始对该项目进行项目备案,并办理用地手续等。2009年4、5月份,杨某和他手下的工作人员频繁的来找我了解该项目的情况,并说他们正在和县委县政府对接该项目的事情。直到2009年9月8日,王甲县长在县政府四楼代表县政府和杨某的三宝煤矿签订了《晴北煤焦化一体化项目合作议定书》,我才知道是杨某做这个项目。合作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就是由杨某的三宝煤矿承接煤焦一体化项目,但杨某必须在一个月内在晴隆县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向新公司注入2亿元不可撤回的资本金,晴隆县工业投资公司将项目按程序转到新注册公司的名下。随后,杨某在晴隆县注册成立了贵州鸿晟怡有限公司。
杨某和王甲县长签订了《晴北煤焦化一体化项目合作议定书》几天后,就成立了贵州鸿晟怡公司,好像就是这个公司开业剪彩的当天,曾孔祥书记给我打招呼,叫我抓紧时间把与贵州鸿晟怡公司的手续完善。意思就是叫我尽快把该项目从晴隆县工业投资公司转到贵州鸿晟怡公司名下。根据曾孔祥书记的安排,我于2009年9月29日代表晴隆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和贵州鸿晟怡公司签订了《晴北煤焦化一体化项目》实施协议,将该项目转到贵州鸿晟怡公司的名下。在签订项目实施协议之前,杨某按照合作议定书的要求在晴隆县设立了贵州鸿晟怡有限公司,但注入的3亿元不可撤销资本金是打到杨某的合伙人在晴隆县建设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上,年底招商引资考核时才知道3亿元的资本金中被转走了2.5亿元。这是不符合合作议定书的要求的。
20、证人梁某甲证实:我们村只有一个“三宝煤矿”的私人煤矿,这个煤矿的煤层在三宝乡,但采煤的井口是在我们安谷乡白岩村地盘上。三宝煤矿要用我们村的土地,但因为煤矿老板征地的价格低,村民又担心煤矿生产会污染我们村里的河水,所以煤矿一直没有和我们村民达成征地协议。大概是2008年4、5月份的一天,当时的县委书记曾孔祥带领了七八个人到我们村来协调三宝煤矿征用土地的事情。曾孔祥书记来了后,就召集我们村委的人员开会,他说:煤矿建好后对你们村的人来说也是好事,你们村委干部要支持三宝煤矿的建设,要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动员工作,尽快把土地征好。除了要求我们村委尽快给三宝煤矿征地外,曾孔祥书记还安排了一些对我们村进行扶贫的事情,然后就走了。因为是曾孔祥书记安排我们村委干部做群众的动员工作的,所以我们很重视,就积极的去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再加上煤矿又把征地的补偿金提高了一些,所以三宝煤矿征地的事情很快就办好了。大概是2008年下半年,三宝煤矿就开始在征用的土地上建矿井了,但不知什么原因,直到现在都还没有正式投产。
21、被告人曾孔祥供述证实:我在晴隆县任县委书记期间,帮助贵州鸿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老板杨某在晴隆县开办了三宝煤矿、承接了晴隆晴北煤焦一体化项目和莲湖公园招标代理项目,我先后分十次收受杨某所送现金共83万元。2006年9月份左右,当时我才到晴隆县任县委书记后不久,有一次我在兴义的一家发廊理发,杨某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淮柔发廊理发。在淮柔发廊门口的时候遇到杨某,杨某给我说:书记,我来看看你。并拿了一个红包递给我,我推辞不要,杨某直接把红包塞在我的裤子口袋里面就走了。我回到家后,打开红包来看是1万元现金。2007年1月份左右,有一天我在乡镇检查工作,杨某打电话找我。当天晚上十点钟左右,我回到在晴隆县供销社的宿舍后,我打电话给杨某叫他到我的宿舍来。杨某到我宿舍后说:书记,我来看望你。并把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在客厅的沙发上。闲聊中杨某说他想在晴隆搞招投标代理项目。我对他说:可以的,过完年我帮你问一下。杨某走后我打开牛皮纸信封里面有2万元钱的现金。2008年1、2月份,有一天晚上杨某到我在晴隆县武装部的宿舍来找我,把一个黑色袋子放在客厅的桌子上给我说:感谢一下书记,煤矿在这里,以后还要你多关照。闲聊了几句后杨某就走了。杨某走后我打开袋子里面是10万元钱现金。2008年上半年,我弟弟曾乙结婚,婚礼的地点在兴仁县兴仁大酒店,杨某和他妻子冯某来参加曾乙的婚礼,我和我妻子曾丙到酒店迎接他们,在酒店的房间里面,杨某就拿了一个深色的袋子递给我妻子曾丙,并给我和曾丙说:弟弟结婚,一点心意。过后我妻子曾丙给我说杨某送的是10万元现金。这10万元钱没有在我兄弟曾乙结婚的礼薄上登记,杨某是送给我本人的,钱是直接拿给我妻子曾丙的,是以我兄弟曾乙结婚的名义送钱给我。2009年1、2月份,有一天杨某到我在晴隆县武装部的宿舍来。把一个黑色袋子放在客厅的桌子上。杨某走后,我把袋子打开里面是用报纸包好的10万元现金。2010年1、2月份,有一天杨某到我在县武装部宿舍的住处来,把一个黑色袋子放在客厅的桌子上。杨某离开后我打开袋子里面是10万元钱现金。2011年1、2月份,有一天杨某到我在县武装部的宿舍来,把一个黑色袋子放在客厅的桌子上。杨某离开后我打开袋子里面是用报纸包好的10万元现金。2011年8月底,我儿子曾甲要去北京读书,我送我妻子曾丙和儿子曾甲到贵阳市龙洞堡机场去坐飞机。在龙洞堡机场,杨某和他妻子冯某来机场找到我们,杨某拿了一个手提袋递给我妻子曾丙,并给我们说:娃儿要读书,花钱的地方多,表示点心意。我和我妻子客套了几句后就收下了。过后我妻子曾丙给我说杨某夫妇送的是10万元现金。2011年10月份,我岳母去世,当时灵堂设在兴仁县农机局附近的一个场坝。丧事结束后,我妻子曾丙告诉我杨某和他妻子冯某来过,冯某还送了10万元钱。2013年8月份,我岳父过世,过后我妻子曾丙告诉我杨某的妻子冯某来过,送了10万元钱。这20万元钱实际上是送给我的,只是以我岳父岳母去世的名义给我送钱,是我妻子曾丙接的钱。
开始的时候,杨某知道我到晴隆县任县委书记,为了请我帮忙在晴隆多做一些业务项目,就送钱给我。后来,在我的帮助下杨某顺利开办了三宝煤矿、承接了晴隆晴北煤焦一体化项目、莲湖公园招标代理项目后,杨某为了感谢我在这些项目上的给予他的帮助,才送钱给我。当时我虽然知道这是违法违纪的,但还是抱有侥幸心理,没有意识到这个事情的严重性,而且在这些项目上也确实给了他很多帮助,觉得收点钱也是应该的,所以就收下了。
(二)2006年下半年,周某忠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曾孔祥。为了和曾孔祥建立关系,并希望得到曾孔祥的关照,自2007年至2010年,周某忠以拜年为名四次送给曾孔祥共计35万元。2010年初,晴隆县准备实施莲湖公园工程项目,周某忠想承接该项目,便请托曾孔祥帮忙。曾孔祥答应后,给负责该项目的时任晴隆县厚德资本营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新打招呼,让姜某新关照周某忠。在投标报名结束后、开标前,姜某新得知周某忠之子周某挂靠贵州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九建筑公司)报名参加投标,便告知招投标代理机构鸿怡公司项目负责人,业主方的意见倾向于选择第九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2010年5月19日,第九建筑公司顺利中标。同年8月19日,周某与姜某新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感谢曾孔祥的帮助并维系与曾孔祥之间的关系,2011年、2013年,周某忠以拜年为名两次送给曾孔祥共计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晴隆县莲湖公园建设工程项目等相关书证证实:2009年6月26日,黔西南州发改局批复同意新建晴隆县莲湖公园项目(一期)工程,项目总投资1997.11万元,项目法人为晴隆县成东观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建设起止年限为2009年至2011年,因融资问题,2010年1月26日,晴隆县政府同意将该工程业主由晴隆县城东观区建设工作委员会更换为晴隆县厚德资本运营公司。该公司为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为姜某新。
2、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企业运营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书证证实:2010年1月26日,晴隆县城东观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将晴隆县莲湖公园项目建设(一期)工程招投标事宜委托给贵州鸿怡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招标事宜,该公司法人为杨某。
3、中标通知书、成立工程项目经理部通知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施工内部管理协议等相关书证证实:2010年5月19日,贵州省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晴隆县莲湖公园项目建设(一期)工程植物观赏休闲垂钓标段,2010年8月1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合同价为5021738.36元,发包方为晴隆县厚德资本运营公司、姜某新作为法人签字,承包方贵州省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为周某富的签字、委托代理人处为周某的签字。后该工程内部承包给周某,并成立了项目部,项目部按工程总造价的2%上缴公司管理费,周某为经理部的负责人,周某富项目经理,龙某胜为项目副经理。
4、证人周某甲证实:大概是2006年下半年,我通过一个朋友介绍认识了曾孔祥,他当时是晴隆县委书记,为了和他搞好关系,逢年过节我就去拜望他,给他拜年,这样我们就熟悉了。2007年1、2月份的一天,我到曾孔祥在晴隆县的住处去找他,到曾孔祥的住处后,我就把装有5万元钱的袋子拿给曾孔祥说:书记来给你拜个年,请你多多关照。曾孔祥客套了几句后就收下了。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1、2月份这四年,每年我都去曾孔祥在晴隆县武装部的宿舍去找他,去之前我都是在家里面准备好10万元钱的现金。到了曾孔祥的宿舍后,我就把装有10万元钱的袋子拿给曾孔祥。说给他拜个年,感谢他的关心和帮助,也请他多多关照。每次曾孔祥都是很客气后就把钱收下了。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当时曾孔祥已经调到黔西南州任副州长了,我到兴义市曾孔祥的住处去拜访他。到了曾孔祥家后,我就把装有10万元现金的茅台酒袋子拿给曾孔祥。曾孔祥笑着客套几句后就收下了。我计算了一下,从2006年至2013年,我6次总共送给曾孔祥55万元人民币。
5、证人谭某某证实:2010年初,周某与九公司经营部联系,告知在晴隆县有一个莲湖公园建设项目,他想借用九公司的名义和资质参加项目投标,我考虑到如果该项目周某运作中标后,九公司也能收取管理费,所以我就同意周某用九公司的名义和资质投标,并收取了周某300元的开函费。我们就派人准备资料,参加该项目的招投标程序。2010年5月,九公司中标晴隆县莲湖公园建设项目。中标后公司就成立了该工程项目部,任命周某为该项目负责人。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了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与业主方签订合同。施工合同签订后,周某与公司协商签订了项目施工内部管理协议,周某交给公司工程总造价2%的管理费,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
6、证人周某乙证实:对侦查人员出示的中标通知书、通知函、建设施工合同及内部管理协议予以认可,周某忠是我父亲,他是晴隆县兴隆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我承建的莲湖公园项目是2010年9月份开始施工的,2011年10月份施工结束,已经竣工验收了。九公司项目施工内部管理协议([2010]承包字第30号)是我和贵州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洽谈后签署的,它形式上确认了九公司将晴隆县莲湖公园项目建设(一期)工程植物观赏休闲垂钓项目承包给我实施,同时也明确了我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向九公司缴纳管理费,签订这份协议后,我才能从九公司获得工程款。
7、证人姜某某证实:2009年,晴隆县准备实施莲湖公园工程项目,该项目包括运动场、停车场、园林建筑等休闲娱乐设施,项目总投资一千多万元,东观区工委作为项目法人。前期工作由分管副县长林某俊领导,东观区工委负责具体实施。2009年底,在确定招投标代理机构之前的一天,我遇到时任分管副县长林某俊,林某俊给我说:曾书记(指曾孔祥)的意思是莲湖公园代理招投标项目拿给杨某他们公司做,你处理一下。我说好的。之后杨某的贵州鸿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派了人来找我,我看资质条件都符合要求,就直接委托了贵州鸿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在该项目投标开始之前,有一次时任晴隆县委书记曾孔祥到东观区检查新区建设工作,曾孔祥给我说:周某忠家想做莲湖公园这个项目,你照顾一下。我说:好的,我给招投标代理公司讲一下。在招投标报名结束后、尚未开标之前,我得知周某忠的儿子周某以贵州建工集团第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报名参加投标后,就给贵州鸿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说,我们业主方的意见倾向于选择贵州建工集团第九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开标后,贵州建工集团第九工程公司顺利中标,我作为业主方代表与周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8、被告人曾孔祥供述证实:周某忠是晴隆县人,在晴隆做建筑工程。2006年,我到晴隆县任县委书记后,周某忠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我,基本上每年都来拜访我。2007年1、2月份,有一天晚上,周某忠到我在晴隆县供销社的宿舍来找我,把一个茅台酒袋子递给我,我和他客套了几句后就把袋子收下了。在闲聊的过程中周某忠提到工程项目方面请我多关照,然后周某忠就离开了。周某忠走后我把袋子打开里面有5万元钱现金。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1、2月份,这四年周某忠每年都到我在晴隆县武装部的宿舍来找我,每年都是拿一个装有钱的茅台酒袋子给我,茅台酒袋子里面都装有10万元现金。这四年周某忠总共送给我40万元。说给我拜年,请我多关照之类的话。2010年元月份左右,有一天晚上,周某忠到我在晴隆县武装部的宿舍来找我,周某忠给我说他想做莲湖公园这个项目,请我给有关部门打个招呼,关照一下。我说可以的。过了不久,我到东观区检查新区建设工作时,我给东观区负责人姜某新说:周某忠家想做莲湖公园这个项目,你照顾一下。姜某新说:好的。周某忠得到晴隆县莲湖公园工程项目的,我听说这个项目是周某忠家儿子周某在具体负责实施。2013年1、2月份,当时我已经调到黔西南州任副州长了,有一天周某忠就到我位于兴义市比弗利山庄的家中来,周某忠把一个茅台酒袋子拿给我,并给我说:来给你拜个年,工程上多多关照。周某忠离开后,我把茅台酒袋子打开,里面装有10万元现金。我任晴隆县县委书记的时候,周某忠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在晴隆县多承接工程项目,以及感谢我在晴隆县莲湖公园工程项目上的帮助,才送钱给我。2013年,我调到黔西南州任副州长后,分管城市建设,周某忠为了在工程项目上能够继续得到我的关照,所以送钱给我。我也知道周某忠给我送钱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我手中的权力帮助他多承接工程项目,为他谋取利益,但由于我的贪欲,虽然知道这是违法违纪的,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所以才收下他送的这55万元钱。
(三)1997年,陈某宁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曾孔祥。2005年,陈某宁到晴隆县筹建晴隆县久丰紫马煤矿(以下简称紫马煤矿)。2006年,曾孔祥到晴隆县任县委书记后,陈某宁请托曾孔祥多关心紫马煤矿,曾孔祥答应。2009年下半年,陈某宁在修建煤矿道路的过程中,因征地问题导致当地群众阻工、堵路,陈某宁请托曾孔祥帮忙解决,曾孔祥答应后亲自到紫马煤矿检查工作,并要求时任晴隆县紫马乡党委书记张某乙负责搞好煤矿的征地工作,协调好矿群关系。后该矿的征地问题得以解决,并顺利修建了通往煤矿的砂石路。2010年底,陈某宁再次找到曾孔祥,提出通往煤矿的砂石路面很差,希望曾孔祥帮忙解决。曾孔祥答应后带领时任晴隆县副县长张某甲及交通局局长靳某江等人到紫马煤矿检查工作,并安排张某甲、靳某江商量解决办法。后张某甲召集靳某江等人开会讨论,决定由交通局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补助,将通往紫马煤矿的道路修建成柏油路。2013年下半年,通往紫马煤矿的公路提前修建成柏油路。为感谢曾孔祥的帮助并维系与曾孔祥之间的关系,2011年底,陈某宁在兴义市比弗利山庄小区门口送给曾孔祥5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书证证实:晴隆县久丰紫马煤矿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陈某宁,主要进行无烟煤的开采,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主要经营场所在晴隆县紫马乡。
2、晴隆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通村油路工程施工图、晴隆县发改委批复、黔西南州交通局批复等相关书证证实:2011年8月23日,晴隆县成立紫马至桐木田公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副县长张某甲任组长,县政协副主席罗某文任副组长。2011年8月25日,晴隆县批复同意对紫马至桐木田道路实施改造,2011年8月28日,黔西南州交通局批复紫马至桐木田道路全长11.336公里,预算总投资2053.24万元。
3、晴隆县政府会议纪要、晴隆县及黔西南州交通运输局文件、验收签到册、村寨路面硬化项目建设调查表等相关书证证实:紫马久丰煤矿捐赠200万元和垫资300万元建设紫马至桐木田公路。2014年1月30日,黔西南州交通局对紫马至桐木田通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交)工进行了验收。
4、证人陈某甲证实:2005年,我到晴隆筹建煤矿,2006年,曾孔祥到晴隆县任县委书记,我去他办公室拜望过他,请他以后多关心我在晴隆的煤矿,曾孔祥答应以后会关心。2009年下半年,在久丰紫马煤矿建设过程中,因通往煤矿的道路狭窄,路面差,导致我们的设备拉不进去,煤炭也拉不出来,我先后找了有关部门反映,也找了分管副县长,希望政府能够出资帮我们修路,但都没有得到正式答复。于是,我们煤矿就自己先着手修路,在修路过程中,因征地问题没有处理好,当地群众就阻工、堵路,不准修。2010年上半年,我就到曾孔祥办公室找到他,请他给我们想想办法把路修通,帮助我们解决问题,曾孔祥答应过问一下。不到一个月,曾孔祥到我们煤矿检查工作,曾孔祥对陪同的紫马乡书记张某乙等人说,你们帮忙协调一下煤矿的征地拆迁问题,帮助解决好矿群纠纷。之后,紫马乡党委政府开展了一些对群众的动员协调工作,我们也就顺利的修了通往煤矿的砂石路。2011年年初的一天,久丰紫马煤矿正在建设中,曾孔祥带领副县长张某甲、交通局局长靳某江等人到煤矿检查调研。我再次向曾孔祥反映通往煤矿的道路不好,满足不了今后的煤炭运输需要,希望政府能够帮助把砂石路修成柏油路。当天在久丰煤矿召开的座谈会上,曾孔祥书记当场就安排张某甲、靳某江等人要抓紧时间解决我们修路的问题。之后,政府部门对通往我们矿区的砂石路进行了硬化改造,修成了柏油路。2011年初春节前后的一天晚上,曾孔祥和他的几位朋友到我儿子在兴义开的鼎尚咖啡会所喝茶喝酒。在我的办公室我给他讲:“感谢你这些年在晴隆对我的关心和帮助,这些年我也没有给你拜年,等你调离晴隆后,我送50万给你,表示一下心意”,2011年底的一天晚上,我得知曾孔祥调回兴义后,我给曾孔祥打电话约在他家门口见面。当天晚上,我到曾孔祥家比弗利山庄小区大门口,从车上把之前准备好装有50万元现金的箱子拿出来给他,曾孔祥收下箱子后我们就各自走了。送给曾孔祥50万元是因为我在晴隆开办久丰紫马煤矿期间,曾孔祥在我煤矿修路等事情上,给了我关心和帮助,使我煤矿的建设得到了政府的大力关心和支持,煤矿建设比较顺利。
5、证人张某丙证实:我是2009年4月到任的,我去的时候久丰煤矿的扩路工作已经开始施工了,这条路就成了通往矿区的路,因为路太窄,后来交通局出钱扩路,一是为了方便群众,二是为久丰煤矿创造运煤的便利条件。但在修建过程中,因为修路占用土地的问题,产生矿群矛盾,施工进展很缓慢。大概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当时的县委书记曾孔祥就带队到久丰煤矿来调研,我作为紫马乡党委书记是一直陪同的。曾孔祥书记在道路施工现场召开会议,要求相关各单位加强协调,以加快道路施工进度,并明确紫马乡政府要负责搞好道路征地工作,协调好矿群关系。根据曾孔祥在现场会的要求,我们紫马乡党委、政府加大了对群众的动员、协调力度,我本人也积极去做群众的动员协调工作。后来的道路施工过程中就没有出现什么大的矿群矛盾。2011年7、8月份的一天,姜某坤县长带领县安监局、县交通局等多个部门的同志到久丰煤矿召开现场会,我和紫马乡政府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员也参加了会议。现场会就通往矿区的道路建设征地、煤矿的双回路电力建设等问题做出了统一的安排部署,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
6、证人张某甲、靳某某证实:陈某宁是晴隆县“久丰紫马煤矿”的老板。2011年年初的一天,曾孔祥带队到“久丰紫马煤矿”检查工作,张某甲副县长、靳某江局长及其他几个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了考察工作。检查中,“久丰煤矿”的老板陈某宁向曾孔祥反映说,煤矿就要出煤了,但矿区道路不能满足运输要求,希望县委县政府能够帮助进行油路改造。随后,曾孔祥在久丰煤矿召开的座谈会上安排交通局等相关部门抓紧协商解决为煤矿修路的事情。检查回来后,分管副县长张某甲召集靳某江局长和局里的一些同志开会,研究为久丰煤矿解决运煤道路的问题。会上讨论决定,由县交通局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补助,把这条路的等级提高,修建成柏油路。修路资金方面,除上级项目补助,其余部分在州交通局未拨款之前先由县政府财政垫资,也争取“久丰煤矿”出资一部分。根据张某甲的安排,县交通局随即向州交通局报告,请求对该路实施通畅工程,得到州交通局批准后,交通局即安排力量组织实施,到2013年6月份左右,这条路全线修建完毕。这条路是列入贵州省“美丽乡村小康路行动”规划的,按照规划,应在2013年至2017年时间段内修建成柏油路,不在晴隆县交通局2011年的柏油路修建规划内。因曾孔祥书记打了招呼,张某甲副县长作了安排,所以晴隆县交通局就向黔西南州交通局请求提前几年对这条路按照柏油路标准建设。
7、被告人曾孔祥供述证实:2006年,我到晴隆县任县委书记后,有一天陈某宁到我办公室来拜访我,说他在晴隆县紫马乡开办了一个煤矿,请我以后多关照。2010年上半年,陈某宁到我的办公室来找我,给我说久丰紫马煤矿的道路很差,煤矿着手自己修路,但在修路过程中因为占用土地的事情没有处理好,当地老百姓阻工、阻路,想请我帮忙协调解决。过了不久,我带人到久丰紫马煤矿去检查工作,紫马乡党委书记张某乙等人都在,在检查的过程中,我安排张某乙等人帮助协调解决久丰紫马煤矿的道路征地、矿群纠纷等问题。经过协调,久丰紫马煤矿顺利修通了道路。2011年上半年,陈某宁又来找我,说久丰紫马煤矿的道路还是很差,希望我能帮忙解决,关心他煤矿的建设。随后,我带着副县长张某甲、交通局局长靳某江等人到久丰紫马煤矿去调研,陈某宁向我们反映了煤矿道路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把砂石路修成柏油路。我当即要求张某甲、靳某江等人尽快落实,帮助解决久丰紫马煤矿柏油路修建的问题。2011年12月份左右,当时我已经调到黔西南州工作,有一天陈某宁打电话约我晚上见面。当天晚上我和陈某宁在比弗利山庄小区门口见面,陈某宁从他的车上拿了一个黑色的箱子给我说:书记感谢你的关照。我客气几句后把箱子收下了。回到家我把箱子打开里面是50万元现金。
(四)2010年,时任晴隆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曾孔祥两次带人到晴隆县兴隆茶业公司(以下简称茶叶公司)检查工作,该公司业主梁某祥认为曾孔祥两次带人到公司检查工作,对茶业公司的茶叶起到了推销和宣传作用。2011年,梁某祥欲在晴隆县城郊修建茶叶加工厂,梁某祥请托曾孔祥帮忙解决用地问题。曾孔祥答应后带领晴隆县城东观区副主任姜某新、茶叶局局长李某等人到现场进行查看,当场确定将“薏米阳光”加工厂对面的土地拿给梁某祥修建精制茶叶加工厂。为感谢曾孔祥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曾孔祥对茶业公司的关照,2011年3月底,梁某祥在曾孔祥晴隆县委的办公室送给曾孔祥5万元。为感谢曾孔祥帮忙定下茶厂用地并希望继续得到曾孔祥的关照,2012年4月初,梁某祥在曾孔祥黔西南州政府的办公室送给曾孔祥10万元。2013年3月底,为了请托曾孔祥介绍政府部门采购茶叶公司的茶叶,梁某祥在兴义市金州翠湖宾馆门口送给曾孔祥10万元,要求曾孔祥帮忙宣传介绍茶业公司的茶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晴隆县已报用地范围图、2011年度第二批次工业用地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证实:茶叶加工厂对面是薏米阳光实际用地,面积合65亩。根据晴隆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位于晴隆县薏米阳光项目旁的地块为二类工业用地。我局于2011年12月按工业用地报经省人民政府,黔府用地函[2011]572号文件批复,批准面积为1.068公顷。征地过程中由于该地块涉及一户属环境移民,多次做该户工作都不同意征地,所以该地块至今未进入招拍挂程序。
2、证人梁某乙证实:我的吉祥茶业公司是2009年成立的,2010年认识曾孔祥书记后,出于对他在2010年时带州里和省里领导来检查工作时帮我宣传了我的茶叶的感谢,同时希望他以后能对我的茶业公司和茶叶进行宣传和推荐,让我的茶叶好卖,公司能顺利运营, 2011年3月底的一天,当时曾孔祥还在晴隆县当县委书记,为了日后得到他的关照,我就用牛皮纸信封袋包了5万元人民币放在我手包里。我到曾孔祥的办公室说:曾书记,这点小意思,给您买点烟酒吃吃,以后请您多多关照我们茶叶。曾孔祥客气一下就把钱收下放在办公桌的抽屉里了。2011年初,我想在晴隆县搞一个精制茶叶加工厂,对茶叶进行精加工,并看中了晴隆县城郊的薏米阳光处理厂对面的一块土地。2011年8、9月份的一天,我对曾孔祥说:书记,我想在薏米加工厂那边搞一个精制茶叶加工厂,但土地还没有拿下来,不好处理,你有空时能不能帮我协调一下?曾孔祥书记说好的,哪天去看一下。过了一两个月,曾孔祥书记就叫我和他去看看我想选的那块土地。当时晴隆县东观新区的姜某新主任、茶叶局局长李某及其它几个部门的领导都在。曾孔祥书记在现场对大家说:梁总的想法很好,这块土地背靠大山,确实不错,很适合搞茶叶加工厂,还可以建茶馆。他说这个话,其实就是基本上算是把这土地确定给我了,只是还差办手续而已。2012年4月初清明节前几天,当时曾孔祥书记已经调到黔西南州任副州长了,权更大了,影响力也更大了,为了感谢他帮我定下茶厂用地并得到他继续关照,我又从我的茶厂准备了十几盒茶叶,其中有一个是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茶叶提盒。到了兴义市城区后,我提着装有10万钱的茶叶手提袋和曾孔祥一起去了他的办公室。到曾孔祥办公室后,我把装钱的茶叶手提袋递给他后说:这是点小意思,给你买点烟酒吃吃,还望您继续关照一下,帮忙多推荐推荐和宣传宣传我的茶叶。曾孔祥收下钱和我闲聊一会儿我就走了。大概是2013年3月底的一天,为了请曾孔祥州长介绍政府部门的人来买我的茶叶,我又准备了十几盒茶叶和一个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茶叶盒,到了兴义后,我电话联系曾孔祥副州长,说我给他送点茶叶来,他叫我在金州翠湖宾馆门口等他。我在金州翠湖宾馆门口等到曾孔祥来了后,我就把之前准备好的茶叶放在他的黑色轿车后备箱。曾孔祥上车后,我把装有10万元的茶叶手提袋递给他时说:曾州长,一点小意思,给您买点烟酒吃。也请您多介绍一下我们的茶叶,帮忙宣传宣传,曾孔祥没有多说什么就收下了。我2011年、2012年和2013年一共送了25万元现金给曾孔祥。2014年送给他的10万元,他当天晚上就退还给我了。
3、证人姜某某证实:大概是2011年7、8月份的一天,曾孔祥书记带着我和县茶叶局局长李某、吉祥茶叶公司的老板梁某祥及其他一些政府部门的负责人一起到晴隆县城郊的薏米加工厂附近考察工作。到了薏米加工厂附近,曾孔祥书记提出要大家为梁某祥选一块地建茶叶精加工厂和茶艺馆。梁某祥指了薏米加工厂对面的一块地说他想在那里建厂,曾孔祥书记当时表态同意,他说的原话我记不清楚了,大致意思是那块地的位置不错,很适合建茶叶厂和茶艺馆,希望各个部门积极配合办好相关手续的事情。大家都表示会积极配合的。当天的考察活动就意向性的把这块地定给梁某祥建茶厂和茶艺馆了。
4、证人李某某证实:梁某祥是浙江人,到晴隆县做茶叶生意已经十多年了,他是晴隆县吉祥茶叶公司的老板,在晴隆县有一个茶叶加工车间。大概是2011年7、8月份的一天,我陪同当时的县委书记曾孔祥一起到晴隆县东观新区考察工作。当时陪同曾孔祥书记考察的有我和住建局局长姜某新、梁某祥及其他一些政府部门的负责人,我们一起到了晴隆县东观新区的薏米加工厂附近,梁某祥指了薏米加工厂对面的一块地说他想在那里建茶叶精制厂,曾孔祥书记也认为那块地很适合建茶叶精加工厂和茶艺馆。他说的原话我记不清楚了,主要意思就是说梁某祥选的那块地的位置不错,很适合建茶叶精致厂和茶艺馆。大家也都说那块地很适合修茶叶厂,没有人提反对意见。所以当天的考察活动就意向性的把这块地定给梁某祥建茶厂和茶艺馆了。
5、被告人曾孔祥供述证实:2011年3、4月份,梁某祥到我在晴隆县委的办公室来找我,在我的办公室,梁某祥从他的包里拿出一个信封袋递给我。他走后我拆开信封袋里面是5万元现金。2012年3月底4月初,当时我已经调到黔西南州任副州长了,有一天梁某祥打电话问我在不在,他想送点茶叶给我,我叫他到黔西南州政府门口等我。我到州政府门口与他见面,梁某祥把他带来的十几盒茶叶放到我停在州政府门口的黑色轿车的后备箱里。随后他到我的办公室,梁某祥把他从楼下提上来的一个茶叶手提袋拿给我说:曾书记表示个意思。他走后我打开手提袋来看,里面是用装茶叶的锡纸包好的10万元现金。2013年3、4月份,有一天梁某祥电话联系我说想送点新茶给我,我叫他到兴义市翠湖宾馆等我。我忙完后叫驾驶员送我到金州翠湖宾馆见到梁某祥,他把十几盒茶叶放在我的黑色轿车后备箱。趁驾驶员不在的时候,梁某祥把一个茶叶手提袋递给我,我接过袋子就走了。回到家后我打开这个茶叶手提袋来,里面是用装茶叶的锡纸包好的10万元现金。2014年3月底4月初,梁某祥打电话问我在不在,他给我送点茶叶过来,我叫他在兴义市翠湖宾馆门口等我。我叫驾驶员送我到翠湖宾馆门口见到梁某祥,梁某祥说曾州长,给你送点茶叶过来。就把茶叶放在我车后备箱,再单独把一盒茶叶手提袋拿给我,我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回到家后,我打开梁某祥拿给我的这个茶叶手提袋里面是用装茶叶的锡纸包好10万元现金。因为今年国家反腐力度较大,我感觉不应该收这10万元钱,当晚八九点钟,我打电话联系梁某祥,叫他在兴义翠湖宾馆等我。见面后我就把这10万元退还给他了。
(五)2007年8、9月份的一天,经营教学仪器设备的商人喻某宇在曾孔祥家中,请托曾孔祥帮忙联系晴隆县教育局教学仪器设备业务。曾孔祥答应,喻某宇当场送给曾孔祥5万元。事后曾孔祥给时任晴隆县教育局局长张某剑打电话,要求关照喻某宇。后喻某宇以河南周口育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名义与晴隆县教育局签订了供货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晴隆县教育局供应了400余万元的教学仪器设备。2007年底的一天,为感谢曾孔祥的帮助,喻某宇在贵阳市圣沣酒店送给曾孔祥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采购资料及财务资料等书证证实:河南省光大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中标第一名,后无故放弃供货,由第二名周口市育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供货,与晴隆县教育局签订订货合同,合同显示分两批供货,第一批金额2848800元,第二批金额1253000元,上面有张某剑和王某伟的签字,合同供货过程中支付相应款项。
2、证人喻某某证实:2007年,我得知晴隆县教育局要采购一批教学仪器设备,当时曾孔祥任晴隆县县委书记,我就直接到曾孔祥的宿舍去找他,我给曾孔祥说:书记,我是做教学设备业务的,听说晴隆县要采购一批教学设备,请你关照一下。曾孔祥给我说:我可以给你推荐一下,你直接去找教育局局长联系,具体事情和他们教育局对接。之后,我又去找时任晴隆县教育局局长张某剑,我给张某剑说:我想做教学设备这个项目,曾书记让我过来找你,请你关照一下。张某剑给我说:你去找一家公司来参加招投标嘛。于是,我找了周口市育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和河北津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来报名参加投标,经过招投标后,河南光大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但这家公司不知道什么原因放弃供货,所以就由评标排名第二的周口市育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供货,我和晴隆县教育局签订了供货合同,签订合同后,我就组织货源向晴隆县教育局供货,晴隆县教育局按照合同规定向我支付货款。对侦查人员出示的报名登记表、订货合同上的签字及内容认可。2007年上半年,在曾孔祥宿舍我送了5万元给曾孔祥。2007年底,我给曾孔祥打电话,我问曾孔祥在什么地方,想去看看他,曾孔祥给我说他在贵阳开会,住在贵阳市瑞金路的圣沣酒店,我带着这5万元现金到圣沣酒店曾孔祥住的房间里面,我给曾孔祥说:书记,我来看看你。并把装有5万元钱的袋子放在房间的电视柜上,曾孔祥说谢谢了。
3、证人张某丁证实:我是因为受贿罪,2012年被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被关押在贵州省兴义监狱的。大概在2007年至2008年,当时我在晴隆县任教育局局长,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在全省开展两基普实工作,晴隆县要采购一批教学设备,晴隆县教育局作为业主方负责实施,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供货单位,供货单位是一家外地的公司,但详细情况我记不清楚了。
4、被告人曾孔祥供述证实:2007年8、9月份,有个外地人到我在晴隆县武装部的宿舍找我,这个外地人说他叫喻某宇,听说晴隆县教育局要采购一批教学设备,他准备做这个项目,想请我帮忙。我给他说:可以的,我给教育局局长打电话,你直接去找教育局局长。喻某宇把一个黑色塑料袋放在我宿舍的茶几上。喻某宇离开后,我打开这个黑色塑料袋里面是5万元现金。之后,我给时任晴隆县教育局局长张某剑打了个电话,我给张某剑说:有一个叫喻某宇的人,想做晴隆县教育局教学设备采购这个项目,你关照一下。张某剑说:可以的。2007年底我到贵阳开会,喻某宇打电话问我在什么地方。我告诉他住在贵阳市的圣沣酒店我的房间号。当天晚上喻某宇就到我住的酒店来,把一个黑色袋子放在房间的电视柜上,然后就离开了。我把这个袋子打开里面是5万元现金。
(六)2006年,陈某江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曾孔祥。2006年至2007年,陈某江想承建晴隆县廉租房、污水处理厂等工程项目,多次找曾孔祥帮忙,曾孔祥答应。陈某江为了和曾孔祥搞好关系,以便在晴隆县能够承接工程项目,2007年和2008年春节期间、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期间,陈某江以拜年、拜节为由,在曾孔祥家中四次送给曾孔祥共计40万元。
2009年年底,晴隆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县医院)实施住院大楼工程项目。陈某江欲承接该项目,便找曾孔祥帮忙。曾孔祥答应后给时任县医院院长王某生打招呼,要求关照陈某江。后陈某江挂靠的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顺利中标,并按照合同约定修建了县医院住院大楼。为感谢曾孔祥在该项目上的帮助并与曾孔祥搞好关系,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期间,陈某江以拜年、拜节为由,在曾孔祥家中两次送给曾孔祥共计20万元。2013年底,曾孔祥在得知有关机关正在对其进行调查后,主动将收受陈某江的上述60万元退还陈某江。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晴隆县人民医院住院大楼工程项目文件等相关书证证实:晴隆县人民医院住院综合楼修建立项、省发改委批复同意黔西南州发改局关于晴隆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及设计方案、晴卫县医字[2009]第3号及晴卫医字[2010]5号文件成立晴隆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王某生任组长后调整为李某。晴隆县人民医院住院综合楼竣工验收等情况。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晴隆县人民医院财务凭证等书证证实:晴隆县人民医院住院综合楼建设由贵州公明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招投标。晴隆县人民医院住院综合楼由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晴隆县人民医院代表人王某生与其代表人叶某签订施工合同。在建设晴隆县人民医院住院综合楼过程中,给与该工程的相应拨款凭证。
3、证人陈某乙证实:2007年1、2月份,我到曾孔祥在晴隆县供销社的宿舍去找他,去之前我在家里面准备了10万元现金放在一个袋子里面。在曾孔祥的宿舍,我给曾孔祥说:曾书记,来给你拜个年,以后工程上的事情请多关照。并把装有10万元钱的袋子放在曾孔祥宿舍的沙发上。之后我们闲聊了几句工程项目方面的事情后,我就离开了。2008年下半年,晴隆县医院准备修建住院大楼,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实施,我想承接这个项目,在招投标开始之前去找曾孔祥,我给曾孔祥说:曾书记,我想承接晴隆县医院住院大楼工程项目,能不能请你给有关部门打个招呼。曾孔祥给我说他帮我问一下情况。之后曾孔祥怎样给有关部门说的我不清楚。招投标开始后,我以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报名参加投标。之后,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中标价1200多万元,公司和我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后,就将该项目交给我实施,该项目实施的相关事宜由我全权负责。随后我组织人员开始动工修建,2012年左右,该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工程款也全部拨付给我了。2008年、2009年和2010年的1、2月份,这三年我每年都到曾孔祥在晴隆县武装部的宿舍去给他拜年,每年都是事先在家中准备好10万元钱的现金放在一个袋子里面。每年都是给曾孔祥说,请他在工程项目方面多多关照之类的话,曾孔祥每次都是客套几句就收下了。这三次我总共送了30万元现金给曾孔祥。2009年和2010年中秋节前,这两次我每次都是到曾孔祥在晴隆县武装部的宿舍去找他,每次都是事先在家中准备好10万元钱的现金放在一个袋子里面,这两次我总共送了20万元钱给曾孔祥。2013年10月份左右,有一天曾孔祥打电话给我,说有事情找我,叫我到兴义市比弗利山庄小区门口去,在比弗利山庄小区门口的马路边上找到曾孔祥,当时曾孔祥把一个袋子递给我,并给我说:我把这几年你送给我的钱全部退还给你。回到家我打开袋子来看,里面是60万元现金。
4、证人王某乙证实:2009年下半年,省发改委、卫生厅下达了启动中央资金投入医院建设项目的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医院建设项目,我们晴隆县人民医院要实施的项目比较多,其中就包括晴隆县人民医院住院大楼的工程建设项目,住院大楼工程项目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晴隆县人民政府还组织了一个项目领导小组,但具体实施还是由我们医院负责。项目启动后,我们委托了招投标代理公司负责招投标相关事宜,经过公开招投标后,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项目开工建设后,在2012年左右全部竣工验收。该项目是晴隆县一个叫陈某江的个体建筑老板实际组织实施的,具体他和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我不清楚。 在这个项目招投标开始之前,有一天我到时任晴隆县委书记曾孔祥的办公室去汇报这个项目的情况,工作汇报完后,曾孔祥给我说:陈某江想做这个项目,你能关照就关照一下。我给曾孔祥说:好的。
5、证人曾某甲证实:2013年下半年,曾孔祥给我说叫我准备60万元钱,他要拿去还给一个姓陈的人。我在家里面拿了一部分,又从其他地方借了一些。钱凑齐后,我把钱拿给曾孔祥。有一天他把这60万元钱放在一个袋子里面,在小区门口,有一辆轿车在我家小区门口等着,曾孔祥单独走过去和车上的人说了几句话,就把装钱的袋子递给那个人了,但具体这60万元钱是怎么回事我不清楚。
6、被告人曾孔祥供述证实:陈某江是晴隆县人,在晴隆县做建筑工程项目,2006年8月份,我调到晴隆县任县委书记后,陈某江通过朋友介绍和我认识,为了在晴隆县承接工程项目的事情,陈某江多次来找过我帮忙。2007年1、2月份,陈某江到我在晴隆县供销社的宿舍来找我说:曾书记,来给你拜个年,以后工程上的事情请多关照。并把一个袋子放在我宿舍的沙发上。我答应他说:好的好的。陈某江离开后,我打开袋子里面是10万元钱。2008年、2009年和2010年的1、2月份,陈某江每年都到我在晴隆县武装部的宿舍来给我拜年,每次来都用袋子装好10万元现金送给我,我和他客套几句就收下了。这三次陈某江总共送了30万元现金给我。2009年和2010年中秋节前,陈某江都到我在晴隆县武装部的宿舍来看我,每次都用袋子装好10万元现金送给我。这两次陈某江共送了20万元钱给我。当时我在晴隆县任县委书记,陈某江为了和我搞好关系,以便在晴隆县多承接工程项目,以及感谢我在晴隆县医院住院大楼等工程项目上的帮助,所以才送这60万元钱给我。2010年时,当时省纪委到晴隆县调查我,我有点害怕自己收钱的事情被查出来,省纪委调查组走后,我把陈某江叫到我在晴隆县武装部的宿舍来,我对他说把他这几年送给我的钱退还给他,陈某江给我保证说不会出问题,不用退了。所以我就没有把这60万元钱退还给他。2013年10月份左右,省纪委调查组又到晴隆县调查晴隆县煤焦一体化项目的事情,我担心陈某江送钱给我的事情被牵扯出来,我就在家里面准备了60万元现金,然后打电话给陈某江,叫陈某江开车到我家住的兴义市比弗利山庄小区门口,我和我妻子曾丙一起到小区门口和陈某江见面,我把事先准备好的装有60万元钱的袋子拿给陈某江,他客套了几句收下钱走了。
(七)2008年,黄某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曾孔祥。后黄某益为了和曾孔祥搞好关系,2010年1、2月份,黄某益在曾孔祥家中送给曾孔祥20万元,请托曾孔祥帮忙承接项目,曾孔祥收下该20万元后答应帮忙。2010年下半年,曾孔祥得知有关机关正在对其进行调查后,在晴隆县武装部门口的马路边将20万元退还黄某益。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黄某某证实: 2010年初1、2月份,我到曾孔祥在晴隆县武装部的宿舍去找他,去之前我在家中准备了20万元的现金放在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在曾孔祥的宿舍,我把装有20万元钱的袋子放在曾孔祥宿舍客厅的茶几上,并给曾孔祥说:书记,来看望你,请你弄个项目给我做。曾孔祥看到我放在茶几上的袋子后给我说好的。曾孔祥在工程项目怎么帮忙的我不清楚,但2008年、2010年和2011年晴隆县的廉租房项目我都得做了的。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曾孔祥打电话给我说有点事情找我。接到电话后我就到曾孔祥在晴隆县武装部的宿舍去,在晴隆县武装部门口的马路上,曾孔祥把一个黑色塑料袋拿给我,并给我说:把你送给我的这20万元钱还给你。我推辞了一下后就把袋子收下。回到家我打开袋子里面全是100元面值的人民币,1万元一沓,10万元捆成一捆,共两捆。
2、被告人曾孔祥供述证实: 2009年初1、2月份的一天,黄某益到我在晴隆县武装部的宿舍来找我,黄某益给我说他想承接晴隆县廉租房建筑工程项目,想请我帮忙,我给黄某益说:可以的,我帮你问一下再说。然后黄某益把一个袋子递给我,我推辞一番后就把这个袋子收下了,闲聊了几句后黄某益就走了。黄某益离开后,我打开这个袋子里面是10万元现金。2010年初1、2月份的一天,黄某益到我在晴隆县武装部的宿舍,黄某益给我说:书记,来给你拜个年。并把一个袋子递给我,我客套几句后就把这个袋子收下了。黄某益离开后,我打开袋子里面是10万元现金。我总共分两次收受了黄某益的20万元钱。2010年10月份左右,我在家里面准备了20万元现金带到晴隆,我打电话给黄某益,叫他到晴隆县武装部外面等我,黄某益到了后,我把事先准备好的这20万元钱拿给黄某益,黄某益推辞一番后还是把这20万元钱拿回去了。主要是当时省纪委到晴隆县调查我,我担心黄某益送钱给我的事情被省纪委发现,心里感觉不踏实,所以才将这20万元退还给黄某益。
(八)2007年,被告人曾孔祥到晴隆县全力煤矿检查工作,该矿业主张某豪便与曾孔祥认识。张某豪为了保持与曾孔祥之间的关系,并希望能够得到曾孔祥帮助和关照,2009年1、2月份、2010年、2011年1、2月份、2014年1、2月份,张某豪在曾孔祥家中,每次送给曾孔祥5万元,共计20万元。2014年3月,曾孔祥在得知办案机关正在对其进行调查后,将上述20万元退还张某豪。
同时查明,被告人曾孔祥归案后,主动向办案机关交待了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其收受陈某宁50万元、梁某祥25万元、陈某江60万元、黄某益20万元的事实。案发后,曾孔祥上缴受贿所得赃款195.15万元至办案机关;一审中,曾孔祥主动上缴受贿所得赃款27.85万元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关于对晴隆县大厂镇全力煤矿(变更)露天部分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黔煤安监盘字[2010]54号文件、关于晴隆县大厂镇全力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的批复黔煤安监盘字[2012]16号文件、关于晴隆县全力煤矿开采方案设计(变更)的批复黔能源发[2009]320号文件、关于晴隆县全力煤矿开采方案设计(变更)露天部分的专家组评审意见黔动咨[2009]113号文件等相关书证证实:晴隆县大厂镇全力煤矿业主系张某豪,属于经过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个体私营煤矿。2001年张某豪以农村生活自用煤方式申请获得全力煤矿开采许可证,2003年至2007年,经过几次煤矿整合,全力煤矿获得年产15万吨的采矿权,2009年全力煤矿获得年产15万吨的采矿许可证,2013年全力煤矿获得年产15万吨的安全许可证,现该煤矿正在进行技改。
2、证人张某戊证实:2001年的时候,我以农村生活自用煤方式申请获得全力煤矿开采许可证,2003年至2007年,经过几次煤矿整合,全力煤矿获得年产15万吨的采矿权,2009年全力煤矿获得年产15万吨的采矿许可证,2013年全力煤矿获得年产15万吨的安全许可证,现这个煤矿正在进行技改。2009年初,我到曾孔祥在晴隆县武装部的宿舍去找他,在曾孔祥的宿舍,我把装有5万元钱的袋子拿给曾孔祥,并给曾孔祥说:曾伯,来看望一下你,请多关照我的煤矿。2010年、2011年初,这两年我都到曾孔祥在晴隆县武装部的宿舍去找他,每次去之前我都先准备好5万元钱的现金。到了曾孔祥宿舍,把装有钱的袋子拿给曾孔祥,和他聊了一下煤矿的事情,聊到煤矿的事情他就会知道要请他关照煤矿的发展,这两年共送了10万元钱给曾孔祥。2014年初,曾孔祥调到黔西南州任副州长,我又到曾孔祥在兴义市比弗利山庄的家中去找他,到曾孔祥家后,我把装有5万元钱的袋子拿给曾孔祥,并给曾孔祥说:曾伯,来看望一下你。曾孔祥接过装有钱的袋子后给我说:谢谢,谢谢。曾孔祥作为晴隆县原县委书记,我的煤矿在晴隆,各方面的事情都需要他关照,所以才送钱给他。曾孔祥调到黔西南州任副州长之后,为了感谢他在任晴隆县县委书记期间对我煤矿的关照,以及维系我和他的关系,我才送钱给他表示感谢。2014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曾孔祥和他妻子曾丙到我家来,曾孔祥把一个袋子递给我,并给我说:这是这几年我送给他的钱,现在全部退还给我。曾孔祥和曾丙离开后,我打开袋子里面是20万元现金。
3、证人曾某甲证实:2014年3月份左右,有一天曾孔祥给我说他在张某豪那儿拿了20万元钱,叫我准备20万元钱去还给张某豪,我想办法凑齐了20万元现金后,曾孔祥将这20万元钱用一个袋子装好。曾孔祥叫我和他一起到张某豪家去,到张某豪家后,曾孔祥就把装有钱的袋子拿给张某豪,张某豪推辞一下后就把装有钱的袋子收下了。
4、被告人曾孔祥供述证实:张某豪是晴隆县全力煤矿的业主,2008年至2010年左右,我去全力煤矿调研过两三次,我带着县直相关部门人员一起去,每次都是去看一下煤矿的技改建设、安全等方面的情况,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一并帮助协调解决,但全力煤矿建设比较顺利,也不存在什么大的问题,一些小问题当场口头安排相关部门现场解决。2009年、2010年和2011年1、2月份,张某豪每年都到我在晴隆县武装部的宿舍来找我,张某豪每次都把一个装茅台酒的袋子递给我,说来看望一下我,然后聊一些煤矿的事情,我每次都把袋子收下。每年张某豪送的袋子里面都是5万元现金,这三年我共收受了张某豪所送现金共15万元。2014年1、2月份,我调到黔西南州任副州长,张某豪又到我在兴义市比弗利山庄的家中去找我,在我家里张某豪把一个黑色袋子递给我,我和他客套几句后就把袋子收下了。张某豪离开后,我打开袋子里面是5万元现金。当时我在晴隆县任县委书记,后来到黔西南州政府任副州长,张某豪的的煤矿在黔西南州晴隆县,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希望我能多关照他的煤矿,所以才送这20万元钱给我。2014年3月份的时候,我让我妻子曾丙准备20万元钱,我把这20万元钱用一个袋子装好,打电话给张某豪,我和我妻子曾丙一起到张某豪家,把装有20万元钱的袋子拿给张某豪。张某豪推辞一番后就把装钱的袋子收下了。我之所以把这20万元钱退还给张某豪,主要是我知道省纪委在黔西南州调查我,担心收受张某豪这20万元钱的事情暴露,所以才把这20万元钱退还给张某豪的。
关于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孔祥第六、七、八桩受贿100万元的事实,系曾孔祥案发前主动退还,不应认定为受贿,本案犯罪数额应认定为223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曾孔祥确实在2010年下半年、2013年年底和2014年3月将收受黄某益的20万元、陈某江的60万元和张某豪的20万元退还给行贿人属实,但被告人曾孔祥受贿行为是在2010年9月之前已被群众举报并经有关办案机关调查,曾孔祥因害怕被查出受贿事实,才主动退还的行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这100万元受贿的事实,依法应予认定为受贿犯罪。对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曾孔祥具有多个法定和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得到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前被告人曾孔祥在得知办案机关正在调查其受贿等违法违纪问题后,主动退还行贿人100万元受贿款、案发后又主动供述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积极主动退交全部受贿款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伏法的行为属实,虽不属于投案自首,但具有法定的坦白、自愿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判处。对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孔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2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归案后,曾孔祥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55万元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曾孔祥退清全部受贿所得赃款,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孔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
二、被告人曾孔祥已退交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22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安洪
审 判 员 李天伟
代理审判员 陈 恒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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