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加群运输、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29
罪犯柴加群,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8日作出(2000)昆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柴加群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云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8日作出(2001)云高刑复字第12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7日作出(2003)云高刑执字第2278号刑事裁定,对柴加群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其后至2012年6月30日前柴加群获本院减刑四次,共减去刑期四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月1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柴加群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柴加群减刑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柴加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4—2013.1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2—2014.1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柴加群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柴加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涢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