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军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29
罪犯曾凡军,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2007)黔毕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凡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7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8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352号刑事裁定,将曾凡军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90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3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曾凡军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曾凡军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凡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7—2013.7、 2013.8—2014.7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曾凡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凡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29年3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