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启臣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29
罪犯吴启臣,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6日作出(2006)昆刑三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启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判决后吴启臣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5月3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终字第96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吴启臣的原判。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280号刑事裁定,将吴启臣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其后至2013年4月17日吴启臣获减刑二次,减刑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吴启臣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吴启臣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启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1—2013.10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11—2014.10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启臣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启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