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啟发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2:29
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啟发,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住金沙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田丰,恒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12日以毕检公一刑诉〔20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啟发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礼刚、王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啟发及其指定辩护人田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熊啟发爱喝酒,酒后常与家人发生争执。2014年1月,因买猪过年一事,熊啟发与其孙被害人熊某甲发生争执。同月18日16时许,熊某甲与其伯父熊某乙在熊啟发家酒后因琐事发生抓打,二人扭打滚到屋前荒地里,熊啟发见熊某乙被熊某甲按在地上便从房檐坎处拿一把锄头猛击熊某甲头部,将熊某甲打倒在地后离开现场。熊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0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熊某甲系被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熊啟发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证人熊某丙、熊某乙等人的证言等证据,据以指控被告人熊啟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熊啟发辩称,其没有打死熊某甲的故意,只是想教训教训熊某甲。

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熊啟发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啟发育有二子,长子熊某乙,次子熊某丁,都在外省打工。被害人熊某甲是熊啟发的孙子、熊某丁的儿子。熊啟发爱喝酒,酒后与家人常因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1月18日16时许,回到老家过年的熊某甲与其伯父熊某乙在熊啟发家酒后因琐事发生抓打,二人扭打滚到屋前荒地里,熊啟发见熊某乙被熊某甲按在地上,便从房檐坎处拿一把锄头猛击熊某甲头部,将其打倒在地后离开。熊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0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熊某甲系被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等证实:2014年1月18日16时许,公安机关接黄某甲报案称,熊某甲被人打伤,请求出警。经侦查,系熊啟发因其子熊某乙和其孙熊某甲在家中喝酒聊天,因家庭琐事熊某乙和熊某甲发生口角,并在屋外发生扭打,熊啟发便用锄头打击熊某甲头部两下,导致熊某甲的头部严重受伤。熊啟发当天被抓获。次日熊某甲医治无效死亡。

2、提取笔录及指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了一把带血迹的锄头,锄把为木质,锄把长88厘米,锄头长28厘米,锄口宽7.5厘米。3月11日,熊啟发在金沙县看守所对该锄头进行了辨认。

3、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的情况及在现场勘查中提取了拖鞋、长征牌烟盒及四处疑似血迹。

4、(金)公(司)鉴(法尸)字[2014]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刑事照片证实:2014年1月19日,熊某甲尸体在金沙县公安局尸体检验中心尸检,尸检发现死者双眼睑皮肤青紫淤血,呈熊猫眼状,左前额见3.5×3cm的挫裂创口,创口边缘不齐,创腔内组织挫碎,可见额骨粉碎性骨折,该创口邻近处见一0.7×0.2cm的骨刺破创口;前额正中见一3×0.4cm的挫裂创口,深至帽状腱膜;左侧胸部见一11×3cm的皮肤擦划伤。经解剖开头皮检验后论证:⑴尸检中发现死者有前额部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硬膜外,硬膜下血肿,硬脑膜破裂,脑组织挫碎伤,小脑扁桃体疝及脑组织出血等颅脑损伤,而无其他致命性损伤,故颅脑损伤是导致熊某甲死亡的原因;⑵死者头部创口创缘不齐,挫伤明显,创腔内组织挫碎,颅骨呈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其损伤符合钝器打击形成之特征;左侧胸部的皮肤擦划伤,符合与物体摩擦所形成。鉴定意见:熊某甲系被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熊某乙证言证实:我是木工,长期在广州打工。2014年1月15日,我从广州坐汽车回家过年,次日14时许到家。中途联系了在遵义县马蹄镇舅舅家的侄子熊某甲,一起回到老家,我父亲熊啟发一个人在,因买猪过年一事,熊啟发与熊某甲发生点争执。案发当天中午,我拿20元给熊某甲去买了二斤苞谷酒,一起喝酒的还有黄某乙和孔某甲,黄某甲来送烟也喝了点。后来我醉了不知道为什么和熊某甲发生矛盾,熊某甲按我在门口胡豆土里,扭打中,只听“乓”的一声,熊某甲就软下去,我翻爬起来见父亲熊啟发手提一把锄头,熊某甲的头部在出血已说不到话,见事不对,我赶快打电话请黄某甲帮忙报警,后来,110、120的都来了,就将熊某甲送医院,金沙医不到,又转院去遵义医学院,也说没有办法,只好将熊某甲拖回家,第二天早上10点过就死了。我头顶上的伤和左眼处被弄青了,也不知道是怎样形成的。

2、证人黄某甲证言证实:我家开商店卖烟,与熊啟发家是邻居。2014年1月18日下午1点过,熊某甲打电话,喊给他送五包长征烟,我把烟送去,见熊某甲、熊某乙、孔某甲、黄某乙几人坐在回风炉旁聊天喝酒,都喝得差不多了,我刚到,黄某乙就走了,我就坐下和他们聊天,喝了约一两多酒。一会儿,熊啟发和熊某丙夫妇、孔某二夫妇先后进来一起聊天,期间孔某甲也走了。3点过钟我也回家了。4点过钟就接到熊某乙的电话,说熊啟发把熊某甲挖死了。我赶快过去,见熊某甲仰面躺在他家院坝土里,头上、脸上及颈部全是血,距离几米远的路坎下,有一把带血的锄头,我马上就报警了。

3、证人熊某丙证言证实: 2014年1月17日,我哥熊啟发在我姐夫王书某家买了一头猪杀来过年,叫我第二天去他家吃年猪肉。第二天我去了,一起吃饭的有熊啟发、熊某甲、熊某乙、孔某甲、黄某乙、孔某乙,我喝了一两酒左右就走了,去后山砍土坎边的茅草。后来看见公安和医院的车来,我才下来看,见熊某甲睡在地上,将他送上救护车我才回家。熊啟发为什么打死熊某甲我不知道,事后我才知道他用锄头打死了熊某甲。

熊某甲小名叫小水瓶,离家时间比较长,长期在外打工,我所了解的是熊某甲在外面到处偷东西、抢东西,还到处打杀之类的,时不时的还要追着他父母打,反正我对他印象不是很好。熊某甲回到老家的时间也不是很长,在家的表现也不是很好,又爱喝酒,有时还要打他爷爷熊啟发。在熊某甲被打死的前几天,他到我家来吃饭,吃饭过程中我给他讲道理,可能话说得不是很好听,熊某甲就发脾气,说要回家拿刀来砍我,之后熊啟发给我讲是他把刀抢下来了。

4、证人熊某丁证言证实:2014年1月18日下午4时许,他和妻子尹某某在福建省莆田市接到儿子熊某甲被打伤的消息,就赶紧安排抢救事宜,并马上买了回家的车票,次日就知道熊某甲死了。赶回家才知道是其父熊啟发用锄头打伤熊某甲致死的。希望依法处理熊啟发。

5、证人尹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18日下午4时许,她和丈夫熊某丁在福建省莆田市接到儿子熊某甲被打伤的消息,就赶紧安排抢救事宜,并马上买了回家的车票,次日就知道熊某甲死了。赶回家才知道是被他爷爷用锄头打伤致死的,希望依法处理熊啟发。

并证实:熊某甲平时不听话,不是很乖,曾经因为偷东西被关过两次,2012年才被放出来。

6、证人孔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月18日上午8点过钟,熊啟发来喊我去吃年猪肉。我就去他家,一起吃饭的有我三兄弟孔某甲、黄某乙、熊某乙、熊某甲、熊啟发,吃的火锅,我喝了一两多酒,熊某甲、熊某乙、孔某甲、黄某乙四个玩牌喝酒,我吃好就走了,之后发生什么事不清楚,晚上才听说熊啟发把熊某甲的头打破了,第二天熊某甲就死了。

7、证人孔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月18日早上约10点多,熊啟发来喊我去吃年猪肉。去到他家时,只有熊某乙和熊某甲两辈人在家,一会儿,熊啟发和我哥孔某乙、黄某乙进来了,就开始吃饭,熊某乙拿了20元给熊某甲去打酒,吃完饭就喝酒,熊啟发是自己倒了一点喝,我们是打扑克喝。其间熊某甲打电话喊黄某甲送了几包烟,孔某乙、黄某乙先后走了,我大约1点时也回家睡觉,醒来时天都黑了,起来才知道熊啟发将熊某甲打伤了,公安都来过了,熊某甲被送到医院去了,因为伤势严重,后运回家中,第二天早上就死了。

8、证人黄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月18日早上我去孔某甲家耍,熊啟发来喊去吃年猪肉,我也去了,去他家时见熊啟发、熊某乙、熊某甲、孔某甲、孔某乙在吃,熊某甲给我倒了一塑料杯酒喝,我觉得头昏,就先走了,走时在门口遇见我兄弟黄某甲送烟来。

9、证人熊某戊证言证实:我与熊啟发家是邻居,平时也是在外省打工,回来过年。熊啟发打伤熊某甲时我不在场,回家来才听说的。据我了解,平时熊啟发这家人老的少的脾气都不好,经常因为琐事发生打架,并且还动过刀子。他们家中的门窗以及家具电器还因为他们打架而被砸坏。

10、证人苟某某证言证实:熊啟发和熊某甲是亲爷孙,他是听说熊啟发打死熊某甲的。熊啟发平时爱喝酒。

11、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她丈夫是孔某乙,她大媳妇叫王佳某,出去打工去了。马文英是熊某丙的妻子,这一家人出去打工了。熊啟发打死熊某甲的事她是听王佳某说,才去现场看的。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熊啟发供述证实:我有两个儿子,熊某乙和熊某丁,熊某甲是小儿子熊某丁的儿子,小名小水瓶。2014年1月18日中午,熊某甲喊黄某乙、孔某甲到我家喝酒,还有熊某乙,后来黄某甲也来一起喝,我喝了三两左右。4时许,黄某乙、孔某甲、黄某甲才走,我在房子旁边弄竹子,突然看见熊某甲和伯父熊某乙在门口土坎下扭打,并扭打到旁边的胡豆地里,后又抱摔倒在有根杉树的土里,我在旁边喊“你们打那样鬼”,他们不听。我见熊某乙不是熊某甲的对手,但又不敢去拉,就在房檐边拿了一把小锄头过去,见熊某甲压住熊某乙,就拿锄头打了熊某甲头部两下,将他打倒。见其头部出血,估计打老火了,又怕其起来杀我,就转身走了。我将锄头丢在一个角落里,去阳沟旁堆木材的地方躲起。之后听见黄某甲到现场并打电话报警,一会儿警察和医院的就到了,将熊某甲拉走我才出来,就被警察带到了公安机关。

我打熊某甲,是因为当时见熊某乙要吃亏点,加上其平时就不满熊某甲好吃懒做的,早就想找机会教训他,但没有要打死熊某甲的想法。

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熊啟发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熊啟发在看见熊某甲与熊某乙扭打并将熊某乙压在底下后,即持锄头对熊某甲的头部进行打击并逃离现场,熊某甲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从被告人“想教训教训熊某甲”的供述及二人的特殊关系来看,被告人的客观行为虽然导致被害人的死亡,但其主观上无致死被害人熊某甲的心态,故本案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啟发看见被害人熊某甲与熊某乙发生扭打后,遂持锄头对被害人熊某甲的头部进行打击,致熊某甲受伤并抢救无效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有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罪名不当,应予变更。被告人熊啟发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啟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9日起自2029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 梅

审判员  刘崇高

审判员  秦宝键

书记员  申开富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