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祥恩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27
罪犯王祥恩,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4年5月24日作出(2004)黔毕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王祥恩犯抢劫、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祥恩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9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9月27日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360号刑事裁定,将王祥恩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其后至2012年10月12日前罪犯王祥恩获本院减刑二次,减刑二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3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王祥恩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王祥恩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祥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7—2013.7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8—2014.7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祥恩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祥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4日起至2023年5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