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林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26
罪犯王国林,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2年4月23日作出(2002)毕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王国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807号刑事裁定,对王国林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其后至2013年1月17日前王国林获本院减刑四次,共减去刑期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3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王国林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王国林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10-2013.9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10-2014.9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国林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国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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