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明勇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26
罪犯詹明勇,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海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一日作出(2012)册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明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于2012年12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于2015年10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丽君、代理检察员张天峰,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代表向涛、贺翔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及罪犯代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詹明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年2月21日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同意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詹明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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