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26
罪犯王华,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9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17日王华获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3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王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王华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9—2013.6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7—2014.6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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