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勇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26
罪犯王光勇,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毒品再犯。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黔织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光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4日王光勇获减刑一次,减刑一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月1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王光勇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光勇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光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2013.5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6—2014.5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五千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光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保证执行机关对罪犯进行出监教育的时间,应在其报请的减刑幅度内少减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光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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