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议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26
罪犯王浩议,又名王然,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浩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8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王浩议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浩议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浩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2—2013.11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12—2014.11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浩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浩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