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09)思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杰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2010年5月2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中刑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田杰的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17日田杰获减刑一次,减刑一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田杰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田杰减刑一年零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1—2013.12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1—2014.12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已交纳。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田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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