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学走私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24
罪犯孙大学,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7日作出(2003)临中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以孙大学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作出(2006)云高刑执字第2488号刑事裁定,将孙大学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其后至2012年5月4日前罪犯孙大学获本院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孙大学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孙大学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大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2013.8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9—2014.12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大学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大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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