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黔纳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宋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其他四位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3403.20元。同案被告人吴灿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2008)黔毕中刑执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宋虎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其后至2013年1月17日前宋虎获减刑二次,减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月1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宋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宋虎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7—2013.4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5—2014.4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人民币47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宋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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