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庭安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23
罪犯沙庭安,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沙庭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共计44955.27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电平等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3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沙庭安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沙庭安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沙庭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10—2013.3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4—2014.5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沙庭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沙庭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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