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0)黔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钱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二十五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钱刚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7月29日起至2028年7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5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钱刚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钱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钱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罪犯钱刚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钱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钱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29日起至2027年7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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