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原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2日作出(2007)黔毕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祁正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祁正林等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7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3号刑事裁定,将祁正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1月27日至2029年4月2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祁正林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祁正林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祁正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10—2013.9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10—2014.12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一万元未履行,现无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祁正林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祁正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27日起至2027年9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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