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07年11月1日作出(2007)黔毕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权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351号刑事裁定,将彭权香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904号刑事裁定将彭权香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七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3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彭权香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彭权香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权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7-2013.9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10-2014.9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彭权香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权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29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