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织奎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21
罪犯罗织奎,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7日作出(2005)临中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织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8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163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核准罗织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86号刑事裁定,将罗织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461号刑事裁定,将罗织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10月12日罗织奎获本院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3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罗织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罗织奎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织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7—2013.6、 2013.7—2014.6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织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织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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