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光友绑架、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20
罪犯彭光友,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彭光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彭光达不服提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28年1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彭光友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彭光友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光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5—2013.10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11—2014.12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彭光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光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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