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文高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2:20
罪犯梁文高,广西隆林县人。现在贵州省海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文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继续追缴共同犯罪所得赃款9400元。于2013年12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于2015年10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文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建议采用社区服刑方式”的意见。当地村委会及乡人民政府出具困难证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同意假释。

本院认为,罪犯梁文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文高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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