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黔毕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梅祥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月1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对本案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梅祥禹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梅祥禹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梅祥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2—2013.4、 2013.5—2014.4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已退赃。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梅祥禹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梅祥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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