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振宇 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19
罪犯郭振宇,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白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振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振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郭振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郭振宇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振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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