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沛学运输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18
罪犯罗沛学,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2年8月1日作出(2002)昆铁中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罗沛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6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4日作出(2002)云高刑复字第55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30日作出(2004)云高刑执字第801号刑事裁定,将罗沛学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1431号刑事裁定,将罗沛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其后至2013年4月17日前罗沛学获本院减刑三次,共减去刑期四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罗沛学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罗沛学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沛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12-2013.9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10-2014.10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沛学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沛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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