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厚林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18
罪犯范厚林,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08年4月,该犯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7月减刑释放。2012年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

2014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厚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监规,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8月25日、2013年8月26日至2014年8月25日的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范厚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厚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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