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200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06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三年。2010年10月28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贵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光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光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计分考核年度、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毒品罪犯,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邓光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七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余刑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光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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