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泽仪盗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18
罪犯范泽仪,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09年9月21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修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泽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08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4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7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1月25日止)。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泽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范泽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范泽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泽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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