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应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2009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2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8月31 日止)。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罪犯陈应方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应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应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应方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应方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8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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