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正果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17
罪犯成正果,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12年2月13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黎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成正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成正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积分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成正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成正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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