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伦购买、运输假币罪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17
罪犯陈国伦,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修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国伦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于2014年11月5日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国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国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国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左龙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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