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2007)黔六特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卢云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7年2月7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其后至2012年5月4日卢云奎减刑一次,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卢云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卢云奎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云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7—2013.7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8—2014.10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卢云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云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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