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阳付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2:14
罪犯陈阳付,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海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再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阳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1年10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1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于2015年10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阳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同意假释。

本院认为,罪犯陈阳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阳付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