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14
罪犯刘建,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8)黔毕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民事赔偿二万元。宣判后刘建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7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841号刑事裁定将刘建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将刘建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1月1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刘建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建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2012.12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1—2013.12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建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7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涢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