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14
罪犯刘超,绰号小老鬼,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9)花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8年8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宣判后刘超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7月13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筑刑一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月1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刘超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超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1—2011.12期间获监部表扬一次;2012.7—2014.2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涢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