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0日作出(2000)昆刑初字第3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学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0日作出(2002)云高刑执字第3278号刑事裁定,将李学高刑罚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此后至2013年4月17日,李学高获减刑五次,共计减刑六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李学高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李学高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学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1—2013.8、2013.9—2014.8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附带民事赔偿二万元未履行,现无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学高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为了保证执行机关对罪犯进行出监教育的时间,应在其报请的减刑幅度内少减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学高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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