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12
罪犯李雪,穿青人,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2003)黔毕中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雪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5日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9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127号刑事裁定,将李雪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此后至2013年1月17日,李雪获本院减刑三次,共计减刑五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3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李雪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雪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0—2013.7、 2013.8—2014.7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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