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才本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11
罪犯李才本,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3年7月7日作出(2003)黔毕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李才本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8月6日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336号刑事裁定,将李才本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其后至2012年6月30日前罪犯李才本获本院减刑二次,减刑三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3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李才本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李才本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才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4—2013.6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7—2014.7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才本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才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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