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4日作出(2007)黔赫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李缝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李缝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2007)黔毕中刑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10日本院以(2010)黔毕刑执字第837号刑事裁定减去李缝超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月1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李缝超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缝超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缝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3—2013.6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7—2014.6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已履行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缝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缝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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