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先配走私、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11
罪犯蒋先配,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作出(2005)思中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蒋先配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26日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332号刑事裁定,将蒋先配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其后至2012年5月4日前罪犯蒋先配获本院减刑二次,减刑三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3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蒋先配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蒋先配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先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2013.7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8—2014.7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蒋先配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先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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