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黔纳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弟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21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执字第536号刑事裁定,对蒋弟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该减刑裁定生效后,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减刑裁定不当,向本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蒋弟宇在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考核周期内实际获得奖分达不到评改造积极分子的规定,我院(2014)黔毕中刑执字第536号刑事裁定认定蒋弟宇于2013年1月-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不当。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弟宇在2013年1月-2013年12月考评周期内被执行机关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应获得的奖分达不到评改造积极分子的规定,其在分监区建议提请减刑时考评等级为四级。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已于2014年7月14日撤销2013年1月-12月考评期间获得的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并向我院提出撤销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评奖罚撤销审批表、奖扣分审批表、撤销刑事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考核等级评定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蒋弟宇在2013年1月-2013年12月考评周期内获得的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因不符合规定已被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撤销,其在分监区建议提请减刑时的考评等级为四级。根据《贵州省监狱考评奖罚办法》第三十六 “罪犯在不评定考评等级期间,不得给予行政和刑事奖励;在四、五级考评等级期间不得提请刑事奖励。但有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外。” 的规定,执行机关在蒋弟宇四级考评等级期间提请减刑错误。据此,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执字第536号刑事裁定错误,应予以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4年5月30日(2014)黔毕中刑执字第536号对罪犯蒋弟宇减刑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海 岚
审判员 袁利萍
审判员 田 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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