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才勇,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因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有春,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毕检公一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才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黎、代理检察员吴丽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才勇及其辩护人王有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8日晚,被告人蒋才勇在蒋某甲乙家与蒋某甲乙等人边喝酒边打扑克赌博过程中,蒋才勇与蒋某甲乙因琐事引发口角,蒋才勇喊出门去单挑,二人在户外发生扭打,蒋才勇持木棒将蒋某甲乙按倒在地,蒋某甲乙便喊其子蒋某甲丙、蒋某甲三前来帮忙,蒋某甲丙、蒋某甲三二人手持木棒将蒋才勇头部打伤,后双方被在场人劝开,蒋才勇离开后又随即手持木棒返回现场并用木棒殴打蒋某甲乙、蒋某甲丙和蒋某甲三,将蒋某甲乙打倒在地,将蒋某甲三打昏在地。蒋某甲三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3月14日死亡。经鉴定,蒋某甲三系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蒋某甲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蒋才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才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案发时其被打伤后头昏,加之天黑,不清楚是否打着将志红。
被告人蒋才勇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蒋才勇的行为构成自首;2、被告人蒋才勇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蒋才勇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4、对蒋才勇先行进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计入刑期;5、被害人一方具有一定的过错;6、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部分直接经济损失三千元。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8日晚,被告人蒋才勇在蒋某甲乙家与蒋某甲乙等人边喝酒边打扑克赌博过程中,蒋才勇与蒋某甲乙因琐事引发口角,蒋才勇喊出门去单挑,二人在户外发生扭打,蒋才勇持木棒将蒋某甲乙按倒在地,蒋某甲乙便喊其子蒋某甲丙、蒋某甲三前来帮忙,蒋某甲丙、蒋某甲三二人手持木棒将蒋才勇头部打伤,后双方被在场人劝开。蒋才勇离开后又随即手持木棒返回现场并用木棒殴打蒋某甲乙、蒋某甲丙和蒋某甲三,将蒋某甲乙打倒在地后,又将蒋某甲三打昏在地。蒋某甲三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3月14日死亡。经鉴定,蒋某甲三系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蒋某甲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3月9日上午,毕节市公安局双山分局岔河派出所口头传唤蒋才勇到该所进行调查,后于2015年3月10日对蒋才勇进行行政拘留,于2015年3月20日对蒋才勇进行刑事拘留。
案发后,被告人蒋才勇之妻王某某筹资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三千元,同时,当地政府资助了被害人家属安葬费二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9日对该案进行行政立案,于2015年3月14日将该案转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2、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毕节市公安局双山分局岔河派出所于2015年3月9日上午口头传唤被告人蒋才勇到该所进行调查。
3、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20日对被告人蒋才勇进行刑事拘留,2015年3月24日对蒋才勇延长拘留期限,2015年4月2日对蒋才勇执行逮捕。
4、调取证据通知书、急诊记录及病历证实:毕节市紧急救援中心院前急救病历诊断显示:蒋某甲乙全身多处损伤,蒋某甲丙双上肢软组织损伤,蒋某甲三头部外伤。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DR诊断报告显示:蒋某甲乙左侧3-5肋骨骨折,腰1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可疑,左髂骨粉碎性骨折;蒋某甲三左侧顶叶多发脑挫裂伤,颅内血肿形成,中线结构向右偏移;右侧额顶叶脑挫裂伤;右顶部少许硬膜外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顶骨、右前颅窝骨折。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蒋某甲三的死亡诊断:特重型颅脑损伤,右侧腋下及腰部皮肤擦伤,肝损害,心肌损害。
5、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毕)公(司)鉴(法尸)字【2015】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⑴衣着检验:未穿衣物。⑵尸体检验:①尸表检验:左颞部见21.5cm“U”型缝合手术创口,该创口近顶部见0.5cm×0.5cm引流口,可扪及左颞部骨质缺损。角膜中度混浊,瞳孔不可视,双眼闭合,左眼未见异常,右眼周“熊猫眼”样青紫,球睑结合膜充血、水肿,余未见异常。外耳道、鼻腔、口腔、牙齿、牙龈未见异常,口唇苍白。颈部未见异常,气管居中。胸部外观形态正常,未扪及肋骨骨折。左腹外侧见6cm×2cm 表皮剥脱,右腹外侧见15cm×6cm表皮剥脱。左手前臂内侧近腕关节处见0.5 cm×0.4cm表皮剥脱,左腕关节背侧见1.5 cm×0.6cm条状皮下青紫,纵行切开可见少许皮下出血,右手中指第二指节背侧见1.2cm×0.8cm表皮剥脱,右无名指掌指关节处见0.5cm×0.5cm表皮剥脱,右食指及无名指间见0.5cm×0.3cm表皮剥脱,左手背、左踝关节内侧及右踝关节内侧均可见大小约为0.1cm×0.1cm的注射针迹。会阴部、肛门、生殖器未见异常。②解剖检验:冠状切开头皮,见帽状腱膜下广泛性血肿,左颞部见“口”形颞骨缺失,大小为10cm×10.5cm,缺失边缘骨质整齐,四角见半圆形切迹,脑组织从缺失部膨出;额顶部及右颞部12.4cm﹢4.5cm﹢1.0cm骨折线;锯开颅骨,见左颞部硬膜膜破裂,右颞顶部见3cm×3cm硬膜外血肿;去除硬脑膜后见左颞叶8cm×4.5cm脑组织挫碎,挫碎脑组织深部见10cm×2cm血肿;见颅前窝长6.0cm骨折线,小脑未见异常。正中切口剖开颈部皮肤,颈部皮下肌肉组织未见出血,余未见异常。剖开胸未见胸骨、肋骨骨折,心肺未见异常。腹腔脏器未见异常,剖开胃,胃内容物呈食糜状,量约50g,成分不可辨,胃粘膜未见异常。余无异常发现。③提取检材及处理:提取心血、胃内容物及心、肺、肝等组织备检。⑶论证:①死者主要伤及头部,损伤导致了多发性颅骨骨折,膜外血肿,脑组织挫碎,脑内血肿,属重型颅脑损伤,虽经医院积极救治仍未挽救其生命,故颅脑损伤是其死亡的原因。②入院记录左顶部扪及包块,检验见帽状腱膜下出血、多发现颅骨骨折伴脑组织挫碎等,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之特征。③腰、腹部及四肢可见不规则挫擦伤,其损伤轻微,应属互动过程中形成;左手背及左右踝关节内侧注射针迹属救治过程中形成。④根据尸斑及尸僵及角膜混浊情况推断死亡时间距尸检开始12小时以上。⑷结论:死者蒋某甲三系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毕节市双山新区岔河镇桥边村一组徐某甲乙家门前通村公路上,该通村公路为水泥路面,路面宽为460.0cm,往东通往岔河方向,往南通往安家桥,东南侧为徐某甲乙家土地,北面为徐某甲乙家住房,西侧为土地,安家桥南侧为甘桥公路,该公路往西通往朱昌方向,往东通往岔河方向。
中心现场位于徐某甲乙家门前通村公路转角处,距安家桥1100.0cm,经勘查,在该公路东南侧的徐某甲乙家土地内距公路东侧路沿边缘20.0cm,距安家桥 900.0cm处有一根木棒(编号为1号,照相固定,原物提取),该木棒长93.0cm,直径6.0cm。在该公路东侧路沿边缘下,距安家桥100.0cm处有一垃圾堆,在垃圾堆东侧距垃圾堆10.0cm处有一处燃烧后的灰烬堆,在灰烬堆上有三根木条(分别编号为2号、3号、4号,照相固定,原物提取),其中2号木条长74.0cm,呈长方体状,宽3.8cm,一端呈断裂状,另一端有燃烧过痕迹,在有燃烧痕迹一端的平面有一个插销扣;3号木条长43.0cm,呈长方体状,宽3.8cm,一端呈断裂状;4号木条长73.5cm,呈长方体状,宽3.8cm,一端呈断裂状,并有燃烧过痕迹。在4号木条上距断裂端20.0cm处的表面有疑似血迹。该通村公路北侧为徐某甲乙家住房,该住房为一层砖混结构平房,坐北向南。经勘查,在该住房东墙外的墙下地面堆放有一堆木棒,在该木棒堆上提取两根木棒(分别编号为5号、6号,照相固定,原物提取),其中5号木棒长107.0cm,直径为5.lcm;6号木棒长136.0cm,直径为5.1cm。
7、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毕)公(司)鉴(法物)字【2015】108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现场提取的l-6号木棒上转移提取的检材,分别编号为5-1、5-2、5-3、5-4、5-5、5-6进行了DNA检验及同一认定鉴定,鉴定意见是送检的 5-5、5-6号检材中未检出人血,送检的5-1、5-2、5-3、5-4号检材中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蒋才勇,支持以上血迹为蒋才勇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8、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七)公司鉴(法活)字【2015】6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蒋某甲乙的损伤程度评定属轻伤二级。
9、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胡某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分别指认蒋某甲乙被蒋才勇压在地上时,蒋才勇被蒋某甲丙、蒋某甲三用木棒殴打其头部的地点和蒋才勇用木棒打倒蒋某甲三的位置。
10、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蒋某甲三于2015年3月14日在医院死亡,其遗体于2015年6月19日火化,其户口于2015年6月24日注销。
11、户籍证明证实:蒋某甲三于2002年6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蒋某甲丙于2000年11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
1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蒋才勇于1976年11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
13、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健康档案证实:蒋才勇符合收押条件。
14、领款单证实:蒋某甲乙收到公安机关转交蒋才勇妻子补助的现金三千元。
15、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未调取到蒋某甲乙、蒋某甲丙二人的病历,未提押被告人蒋才勇对犯罪现场进行辨认;现勘笔录中的“徐某甲某”与徐某甲乙为同一人,现勘笔录照片中的“许某辉”与徐某甲乙也为同一人;现场勘查中未发现“疑似血迹”及“呕吐物”。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8日晚上9时许,我和蒋才勇、小齐儿(学名徐某甲丙)、小延海(学名徐某甲海)、小青丹(小名)、蒋某甲乙等六人在蒋某甲乙家打牌“扑金花”,蒋才勇赢了一盘,后蒋某甲乙准备拿起牌洗牌时与蒋才勇发生口角,蒋才勇把杯子摔在地上,并邀约蒋某甲乙出去单挑。随后我们一起打牌的其他三个就跟着出去,我听到外面打架了才出去,我看见蒋某甲乙躺在地上,蒋才勇用左膝部位跪在蒋某甲乙的身上,左手向下撑住蒋某甲乙的头,蒋某甲乙的两个孩子拿起本棒正在打蒋才勇。我立刻跑过去挡在中间不准蒋某甲乙的两个孩子打蒋才勇,并将蒋才勇和蒋某甲乙拉开。之后蒋才勇就往回家的方向走,于是我也准备回家,我走到约20米远时听见蒋才勇和蒋某甲乙又打起架来了,等我走过来的时候他们都打结束了,我看见蒋某甲乙和蒋某甲三倒在地上,蒋某甲丙已经跑了,不知道他是否受伤。蒋才勇说:“你凶得很吗又起来搞嘛”。蒋某甲乙被蒋才勇打倒在地上一直没有起来,当时蒋才勇手里还拿着—根大约七十公分长的木棒,但是形状不清楚。蒋才勇拿的木棒就扔在地上的,具体在哪个位置我没注意,蒋某甲乙三父子拿的木棒也在现场的。蒋才勇的头部流血,他就和我们一起去赵某家包扎头部。之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事发当晚蒋才勇等人打架的地方是在岔河镇桥边村张某某(张某某是徐某甲乙和徐某甲丁的母亲)家房屋门口,与蒋某甲乙家相隔一条河沟,有二十多米远。蒋某甲三被蒋才勇用木棒打倒的位置就在张某某家房屋门前水泥路上去学校的那个位置,当时灯光很暗,我没有注意看是否有血迹和呕吐物。
证人胡某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出侦查人员给出的l至5号无序排列的不同木棒照片中第1号木棒是蒋某甲乙被打伤倒地后手中所持木棒,其他木棒不能确认。
2、证人徐某甲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8日晚上10时许,我们在蒋某甲乙家中打牌喝酒,当时蒋才勇发扑克,蒋某甲乙有些不高兴就对蒋才勇说了一句话,具体讲什么我没听清楚,接着蒋某甲乙和蒋才勇邀约出门去单挑,在此期间蒋某甲丙先打了蒋才勇左胸一拳,也没有打着什么。后蒋某甲乙和蒋才勇两个就出去了。等我们追出去看的时候蒋才勇和蒋某甲乙已经扭打在地上,蒋才勇骑在蒋某甲乙的身上用手卡住蒋某甲乙的脖子,此时蒋某甲丙和蒋某甲三就一个提了一根木棒去帮忙,一人站一边,就用木棒朝蒋才勇的头上打,打了大约有七八棒,当时蒋才勇头都被打破流血了。蒋才勇还是一直将蒋某甲乙骑着,手一直卡住对方。后我们赶紧将蒋某甲丙和蒋某甲三拉住,蒋才勇才放开蒋某甲乙从地上站起来。之后我们都以为蒋才勇是要回家了,可是他没有走出去多远,不知道从哪里找来了木棒(具体形状我没有看清楚)返回来用木棒先打蒋某甲乙,当时是一阵乱打,几棒就将蒋某甲乙打倒在地上。蒋某甲丙和蒋某甲三当时在马路上各自拿起一根木棒(他们拿的木棒有一米多长,有平时我们吃饭的小碗碗口这么粗),距离蒋才勇有两三米远。接着蒋才勇就用手中木棒打蒋某甲丙和蒋某甲三,蒋某甲三被一棒就打倒在地上,蒋某甲丙被一棒打喊起来,然后蒋才勇就停手了。之后围观的人也多了,我看见有其他人去扶蒋某甲乙,我就准备回家了。回来的时候蒋才勇就和我们一起去卫生室上药,之后就各自回家了。
证人徐某甲丙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侦查人员给出的l至5号无序排列的不同木棒照片进行辨认,其指出照片中第1号、第2号、第5号木棒像是蒋某甲乙及他家两个儿子打架时使用的木棒,但不能确定是谁使用哪根,第4号或第3号中的木棒很像是当晚蒋才勇使用的。
3、证人徐某甲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8日晚,我在徐某甲家玩,10时许我们到安家桥徐某甲丁家坐了五分钟就听到外面闹了起来,出来就看到蒋才勇和蒋某甲乙在打架。当时蒋某甲乙人是倒在地上的,蒋才勇弯着身子用一只手将他按住,蒋某甲丙和蒋某甲三看见他被按在地上以后,就一个提起一根木棒朝蒋才勇的头上打,连续打了好几棒,把蒋才勇的头当场打流血了。我们怕双方打出事情来,就在旁边劝,胡某某就去把他们双方隔开。我们以为蒋才勇被打伤了要准备去上药,看到他往上面寨子方向走,去没多远他又返回来,手里面提了一根方形的木棍,他拿木棍先去打蒋某甲丙,一棒就打在他的右手臂部位,就把他打跑了。接着蒋才勇又拿起木棍去打蒋某甲三,打了有三棍,有一棍打在蒋某甲三的脚上,最后一棍打在头上,当时棍子都打断了,当场就把蒋某甲三打倒在地上。打完之后蒋才勇就去上药了,我们就打110报警,打120联系救护车。在我们还未离开的时候,蒋才勇上好药回来了,他看见蒋某甲乙还躺在地上,又去揪起蒋某甲乙踢了几脚,当时还听到咚的一声,应该是蒋某甲乙的头部撞在地上发出的。当时蒋某甲乙被打趴下没有任何还手的余地了,他左边耳朵部位有血,他说他手脚都被打断了,全身像散架一样,没有力气站起来,我估计应该是在我们还未来之前被打的。蒋才勇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还在那里问蒋某甲乙家三父子还要打不打,是后来周围的人劝,王某某来了以后才把他拉着回去了的。蒋某甲丙和蒋某甲三拿的木棒我都没有注意看,蒋才勇拿的木棍是一根四方形的,我印象比较深刻,这根木棍有一米左右长,有三公分左右宽,有两厘米左右厚。蒋某甲丙又叫小某坤,蒋某甲三又叫小某红。蒋某甲乙人们都叫“小弯幺”,蒋才勇叫“小东平”。
4、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8日晚10时许,我和徐某甲乙在徐某甲丁家坐了20分钟就听到外面传来一阵小孩子的乱骂声,我们出去看见蒋才勇用双手将蒋某甲乙压在地上,蒋某甲丙和蒋某甲三提起木棒往蒋才勇的头部和背部乱打,蒋某甲丙一棒就把蒋才勇的头打出血了,我们和旁边的人上前去劝住并把他们拉开。后蒋才勇对蒋某甲乙父子三人说:“你们等倒,我一会儿要把你们砍了”。说完后蒋才勇就往他家的方向走了,我就进屋去烤火,过了十分钟左右,听见外面又有打闹的声音,我跑出去就看见蒋某甲乙已经被蒋才勇打倒在徐某甲丁家门口的土里躺着了,蒋才勇正拿着一根方形的木棒(有一米左右长,上面有钉子,是一根工地上用过的木方)打蒋某甲丙,蒋才勇一棒打在他的手臂上,他就跑开了。蒋某甲三又拿着一根木棒去和蒋才勇打,他没有打着蒋才勇,反而被蒋才勇打着两棒,一棒打在他的脚上,另一棒打在他的头上,木方就被打断成两半,他马上就晕倒在地上。我和徐某甲乙等人就叫他不要再打了,他看见蒋某甲三晕在地上了,就没有再打了,他就问蒋某甲乙还要打不打,蒋某甲乙说:“我不打了,你要我的命你就打。”蒋才勇就说:“你要打就等二十年后再打,等你家的儿子些长大了再来和我玩。”之后他就往赵某家诊所的方向走去上药了,之后徐某甲丁就打电话报警,又打120叫急救车来把他们拉到毕节去医治。蒋才勇去上药包扎好又来到现场,过了一会儿,王某某来就把他喊回家去,之后急救车来就把蒋某甲乙家三父子拉到毕节去医治了。
5、证人徐某甲丁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8日晚,我在家里准备去买香烟,就听见外面吵闹,我出来就看见蒋某甲乙及他两个儿子蒋某甲丙、蒋某甲三在和蒋才勇打架,当时蒋才勇把蒋某甲乙压在地上,蒋某甲丙和蒋某甲三拿木棒往蒋才勇的身上乱打,打了差不多一分钟时间,蒋才勇的头顶被打出血了。我们见事不对,就把蒋才勇和蒋某甲乙拉开,并且不准蒋某甲丙和蒋某甲三再打了。我就劝蒋才勇回家去,赶紧去上药,蒋才勇也听劝就回去了。过了几分钟,蒋才勇手里拿着一棵方形的不太规则木棒又倒回来,他说要死我就让你们去死。蒋才勇拿着木棒就上去打蒋某甲乙家父子三人,开始时我没看清他是怎么打的,后来我看清时蒋某甲乙已经被打倒在我家的土里面了,蒋才勇一棒打在蒋某甲三的脚上,蒋才勇又追着蒋某甲丙打,一棒打在他的手上,他就往村委会的方向跑了,蒋才勇没追到蒋某甲丙倒回来又给蒋某甲三一棒,就把蒋某甲三打晕死在地上,当时木棒都打断了。我就赶紧打120急救电话。蒋才勇打了以后,什么都没说就往赵某家诊所方向走了,过了40分钟以后,蒋才勇上药包扎好又倒回来,他问蒋某甲乙还要玩不玩,蒋某甲乙就说不玩了。后来王某某把蒋才勇叫回去了。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3月8日晚上10时许,我听见我家对面的蒋某甲乙家有吵闹声,我出去就见到蒋某甲乙与蒋才勇吵闹着走过我家旁边的桥,来到我家门口打架,具体他们打到哪些部位我没有看清楚。随后我又见到蒋某甲三手里拿起一根木棒来准备帮忙打蒋才勇,蒋才勇就打蒋某甲三,将蒋某甲三打倒在地上后一直没有醒来。蒋某甲丙站在桥上看,我没有注意到蒋某甲丙是否参与打架。3月9日早上我发现我家房子旁边圆桩木棒少了几根,我在蒋才勇们打架的现场周围马路上、土里、桥头边捡到三根有树皮的圆木棒,放在我家房子的左边,后被公安的拿走了。
证人张某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侦查人员给出的l至5号无序排列的不同木棒照片进行辨认,其指出:照片中第1号、第2号、第5号木棒像是自己之前用来做圆桩的木棒,第3号和第4号木棒没有看见过。
7、证人蒋某甲丁的证言证实:我是蒋才勇家的二哥,蒋才勇的妻子王某某已于2015年3月30日外出打工,她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她的电话也打不通,是停机的。对于蒋某甲三的安埋问题,我们村的村干部协调过,告诉王某某叫我家先拿一万八千元来作为蒋某甲三的安埋费,王某某和我们商量过这件事,但我和我的两个姐夫家都修房子欠债,拿不出钱来,所以我们都管不了蒋才勇的这件事了。我只有联系到王某某后看她对于蒋某甲三的安埋有什么意见我再来告诉公安机关。
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蒋才勇是夫妻关系。蒋才勇被刑事拘留和逮捕我都收到通知书的。2015年3月8日晚上11时许,邻居些对我说蒋才勇与蒋某甲乙打架,我就到桥边村一组蒋某甲乙住处附近看情况,我来到案发现场,见到蒋才勇站在地上,他的头上已经包起白色纱布,在场人些劝他回家。同时见到蒋某甲乙在小桥附近的水泥马路边睡起,蒋某甲三睡在路对面一家人的房前。蒋才勇见到蒋某甲三睡在地上不起来,就去用手提住蒋某甲三的衣服说:“蒋某甲三,你起来,我送你去看医生。”当时蒋某甲丙与蒋才勇争吵,不让蒋才勇带蒋某甲三治疗,于是蒋才勇又放开手让蒋某甲三继续躺在地上。之后我与邻居些劝起蒋才勇回家了。3月8日当晚,蒋才勇回家后就睡觉,我问他具体打架的情况,蒋才勇给我说他头上的伤是和蒋某甲乙家人打架,被蒋某甲丙和蒋某甲三用木棒打到的。3月9日上午,村干部徐某甲戊来我家找蒋才勇了解打架的情况。当时蒋才勇去上厕所,不在家。之后蒋才勇回家后,我就陪同他去医院看头伤,我们到桥边村公所的时候遇到徐某甲戊,徐某甲戊叫蒋才勇等到,一会去派出所做笔录,然后蒋才勇就坐起徐某甲戊开的车子来到岔河派出所。蒋才勇没有给我说过蒋某甲乙以及蒋某甲丙和蒋某甲三被打的情况。在收到蒋才勇拘留通知书的时候我就知道蒋某甲三死亡了。死者蒋某甲三毕竟是我的侄子,我希望他能够入土为安,我这段时间通过变卖家里面的粮食,筹集了三千元钱作为补偿蒋某甲三的安埋费(丧葬费),请派出所代为转交死者家属,我家里面现在还欠了别人八九万的债,自从蒋才勇出了这件事之后好多人都来我家讨债,我又带着四个孩子,现在孩子们都没有心思去读书,我家已经没有任何经济能力再对他家进行赔偿了。
9、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8日晚上9点过,蒋才勇头顶部受伤出血,蒋才勇当时给我讲述是被蒋某甲乙的孩子用木棒打出血的。伤口是呈弧形的,大约六厘米长,我给他头部清创和缝合止血,具体缝的针数我记不清楚,当时陪同蒋才勇一起来卫生室有徐某甲丙、徐某甲丙、胡某某三人。
10、证人徐某甲戊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9日上午9时许,派出所打电话叫我看一下蒋才勇是否在家,我到蒋才勇家遇到他的妻子王某某,她给我说蒋才勇去治疗头上的伤了,没有在家。然后我就回村公所上班。一个多小时后,蒋才勇骑着摩托车搭着王某某经过村公所门口,他看到我们在村公所办公以后,就把摩托车停下来。我就问他要去哪里,他说要去治疗头部的伤,我叫他先等一下,派出所的同志要找他了解昨天他与蒋某甲乙打架的情况。当时派出所的协警樊某同志正好在村公所,他打电话给所领导汇报后,我叫蒋才勇上车后,我就和樊某把他送到派出所了。
11、证人蒋某甲的证言证实:我父亲和弟弟被打伤是我报警的,我当时在岔河镇木来村,蒋某甲丙打电话给说他们被打伤了,后来120急救车来将他们接走,我就找车直接赶去医院,在去医院的路上,也就是2015年3月9日凌晨3时许,我打电话到派出所报的警。我大的一个弟弟叫蒋某甲丙,2000年的农历冬月间出生的,小的一个弟弟叫蒋某甲三,具体出生日期我也不知道,我只晓得他是属马的。120来急救出诊的时候我没有在现场,但是他们要求家属签字,我就口头报的名字、也不清楚当时是如何登记的,后来到医院后名字都是我登记的,都是叫“蒋某甲丙”和“蒋某甲三”。
12、证人蒋某甲戊的证言证实:蒋某甲乙是我的亲幺叔,他家有三个孩子。大女儿叫蒋某甲,今年16岁。大儿子叫蒋某甲丙,小名叫小某坤,今年14岁,是2000年12月25日出生的。小儿子叫蒋某甲三,小名小某红,出生于2002年7月24日。三个孩子都没有上户口,他们都是在家里出生的,没有出生证。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蒋某甲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叫蒋某甲乙,曾用名蒋才龙,乳名叫小弯幺。3月8日晚上8时许,我邀约胡某某、徐某甲丙及其弟弟小七儿在我家喝酒打扑克赌博玩耍。半小时后,蒋才勇来与我们一起打扑克玩耍,后徐兴又来我家玩耍。晚上9时许,因为蒋才勇少发了一个人的扑克,我叫他此局就不要参与了,他不高兴就将酒杯摔在地上,我叫他不要在我家玩,他说不稀奇我家这里。当时我家孩子蒋某甲三、蒋某甲丙都在家看电视。蒋某甲丙也说不欢迎蒋才勇。蒋才勇就叫我出来,我出来跟着他往右走了十多米远刚过徐家桥,蒋才勇就在桥头地边栅栏拿起一根木棒朝我头上打来,打着我的头部左侧,把我的左边耳朵打出血。蒋某甲三、蒋某甲丙就来抢他手中的木棒,但没有抢到,我帮助抢木棒,不知是蒋某甲三还是蒋某甲丙得到该木棒后打了蒋才勇的头顶一下,他的头顶就出血了,后我们一起喝酒的人将我们劝开。蒋才勇往右边他家方向走,走了30米左右远他又拿着一根木棒返回来,他说:“我要你家几爷仔的命!”他先从我身后打我的腰部一棒,我转身去抢木棒,他挣脱开后一棒打在蒋某甲三的头部,又朝他身上打了两三棒,蒋某甲三就被打倒在地上,还呕吐,喊他没有回应。我跑过去准备打蒋才勇免得蒋某甲三继续受伤,蒋才勇又用这根木棒猛打我的左侧腰部,我一下子就感觉腰部没有力气,接着他又打我左侧胸部一棒,再打我的胸部上面一棒。打完后他还对我说:“还要打不打,要打的话起来嘛!”我当时倒在地上起不来,蒋才勇就往右边路走了。我没有注意蒋某甲丙被殴打的具体情况,但是在我被打倒在地上的时候听到蒋某甲丙说他被蒋才勇打了一棒,但是不严重。过了约一个小时候,蒋才勇又回来,他一只手揪住我的头发,还用脚踢了我的头顶几下,他说:“起来嘛,还要打不打!”后蒋才勇家妻子王某某来拉开他,蒋才勇还威胁说连王某某都要一起打,之后王某某将他强拉起回家去,我们就坐120救护车来医院了。蒋才勇第一次用来打我的那根木棒有一米多长,有锄头把那样粗;他第二次用来打我们的那根木棒没有树皮,也有一米多长,比第一根短一点,比较细,但是这根木棒很牢固,该木棒较粗的一边头子处有几颗钉子露出来的。
我到派出所接受了政府部门资助的关于蒋某甲三尸体火化及安埋的费用人民币两万元,现在我经济很困难,对蒋才勇的妻子王某某拿出的三千元我愿意接受,我要求依法处理蒋才勇,并要求他赔钱。蒋某甲三尸体已经火化了,定于2015年6月25日安葬。
被害人蒋某甲乙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侦查人员给出的l至5号无序排列的不同木棒照片进行辨认,其指出照片中第1号木棒是蒋才勇最先用来威胁蒋某甲乙的木棒,第3号木棒像是蒋才勇用来打伤其腰部和蒋某甲三头部的木棒。其他木棒不能确认。
2、被害人蒋某甲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3月8日晚上9时许,我父亲蒋某甲乙和蒋才勇等人在我家里“扑金花”,以五块钱的底注赌钱,蒋才勇赢了一盘后当庄少发了一个人的牌,我父亲叫他退出这一盘,蒋才勇就发怒将杯子摔在地上。我父亲说不欢迎蒋才勇,叫他出去。蒋才勇说我家不稀奇。我说我家不稀奇的话,你回你的。蒋才勇就一脚踢在我的肚皮上,接着他就叫我父亲出去讲。后我和蒋某甲三出来时看见我父亲倒在水泥地上,头朝路边,身体其他部位靠近路中间,蒋才勇右手拿起一根木棒压住我父亲的胸部,左手揪住我父亲的头发将他的头往地上压。我拉住蒋才勇的衣服不让他压住我父亲,但是我拉不动,后来在我父亲被压着的时候我把蒋才勇的木棒抢过来,这根木棒有一米多长,有一个大人的手腕那么粗,木棒的一端有一些钉子,我还用该木棒打了蒋才勇一棒。蒋某甲三不知从哪儿找来一根小木棒打向蒋才勇的身体,具体打在哪儿我没有注意,这根木棒有半米多长,有一元硬币粗。随后蒋才勇放开我父亲,之后他就被围观的人劝开了,当时他头上流血了,我就将木棒丢在路边的土地里面。蒋才勇被人劝走以后,他又很快从学校那里返回来,我以为他要打蒋某甲三,我就先迎上去,当时也没注意到他手里面有木棒,等他准备打我时,我就把手抬起来护着头,我的右手臂被打了一棒,我就抱着手跑了。等我回过头去看的时候,蒋某甲三已经被蒋才勇打了以后走了两小步就倒在地上了,但是我没有看到打的过程。我父亲是如何被打伤的我也没有看到,只是我父亲睡在路边的土地里喊痛得很。蒋才勇这次用的木棒我没有看清楚是什么样。最后蒋才勇去上药回来后我父亲躺在地上,他又揪住我父亲的衣领,踢了他的肩部和背部几脚,最后一脚踩在他的胸口上。后蒋才勇又去把蒋某甲三从地上提起来又放下去。后我爸爸和蒋某甲三被送到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我的伤情不严重就没有检查。我听医生说我父亲的肋骨被打断两片,屁股部位的骨头也有部分被打断,我看见他的左耳朵被打出血。蒋某甲三的右眼和脑部左侧被打肿起来,其余部位是否受伤我没注意。
被害人蒋某甲丙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侦查人员给出的l至5号无序排列的不同木棒照片进行辨认,其指出照片中第5号木棒是蒋才勇最先用来威胁蒋某甲乙的木棒,该木棒被蒋某甲丙从蒋才勇手中抢来后,蒋某甲丙用该木棒打了蒋才勇的头部。其他木棒不能确认。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蒋才勇的供述证实:我叫蒋才勇,乳名叫小东平。2015年3月8日晚上9时许,我和徐某甲丙等人在蒋某甲乙家打纸牌赌钱,蒋某甲乙因为输钱就和我吵起来,我就拿起一个酒杯摔在地上,他家大儿子蒋某甲丙和小儿子蒋某甲三就在我背后打我,我转身一脚踢在蒋某甲丙的腹部上,他后退了两三步,同时蒋某甲三也被挤退了两三步。随后我对蒋某甲乙说,你家娃儿小得很,我们两个出去单挑,然后我们就出来,蒋某甲乙在他家旁边的桥边电杆处捡来一个石头,我就在电杆旁边张某某家土地边栅栏抽出一根木棒,蒋某甲乙将石头扔过来没有打着我,我一棒打着蒋某甲乙的腰部,他就来抱住我,我就把蒋某甲乙摔倒在地上,把他压住不准他起来,这时蒋某甲丙和蒋某甲三就出来了,一人手里拿着一棵木棒,蒋某甲乙叫他们打我,他还说他拉着我给他们打,蒋某甲丙和蒋某甲三就用木棒往我身上打,打了我十多棒,我开始用手去挡,后来不知道是蒋某甲丙还是蒋某甲三一棒把我的头打出血,旁边的人拉住了蒋某甲丙和蒋某甲三,有人叫我赶紧去医院上药,我没说什么就去上药。
走了约十米,我心想,被他们打也是白打,他家又没有钱付我的医药费,不如一顿还一顿,大不了大家都被打睡起。我就朝张某某家房屋侧面捡来一根木棒,倒回来后先一棒打在蒋某甲乙的腰上,将木棒打断成两节,他不敢还手,他说不和我打了,接着蒋某甲乙就坐在地上了。蒋某甲丙拿着一棵木棒来打我,没有打着,我随手一棒打在他的腰上,他立即转身跑了。蒋某甲三也拿着一根木棒和我打,也没有打着我,我当时拿着木棒乱打,打了约一分钟,也不知道打着他没有。在我准备去诊所包扎头部伤口的时候,见到蒋某甲三已经躺在张某某家门前的路上。我当时就问蒋某甲乙还要打不打,他说不打了,我就说如果你想打再过十多年,等你把你家儿子养大点再说,说了这些话以后,我就去医院上药了。当时我用来打蒋某甲乙父子的木棒就丢在现场的,这根木棒有七八十公分长,是一棵直径约十公分粗的圆木的半边,被从中间破开的,有五六公分厚,该木棒就像农村盖瓦时用的木条子。
我在桥边村赵某家诊所里缝了九针,半小时左右我回来后见到蒋某甲乙睡在地上,蒋某甲三躺在地上,蒋某甲丙站在旁边。我就走到蒋某甲乙头边,提起他的衣领又放下。我对他说,你教起你家娃儿来整我,看嘛,整出问题了。当时我也怕出问题,我提起蒋某甲三,他的眼睛闭起,但是没有声音,我想背他去看病,但是蒋某甲丙不准,我将他放回地上后就回家了。
第二天上午,我妻子王某某对我说村干部徐某甲戊来我家说派出所找我了解事情。我准备去城里检查我的头部伤情,经过桥边村村公所的时候,看见徐某甲戊和一个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我就进村公所去找他们了解一下我和蒋某甲乙家人打架的问题要怎么处理,后派出所的该同志和我一起坐起徐某甲戊的车子来到派出所了。我与蒋某甲乙父子发生矛盾,并持木棒打伤蒋某甲乙及其儿子蒋某甲三(后来听说蒋某甲三死了),我愿意对蒋某甲乙家进行赔偿。
上述证据,经本院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予以采纳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对于被告人蒋才勇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蒋才勇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蒋才勇经侦查机关口头传唤后到侦查机关接受讯问,其未自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蒋才勇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蒋才勇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对其先行进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计入刑期,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部分直接经济损失三千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且符合有关规定,故本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蒋才勇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一方具有一定的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蒋才勇与被害人蒋某甲乙发生打斗,经在场人劝开后,其随即又持木棒殴打被害人蒋某甲乙、蒋某甲丙和蒋某甲三,属于另起犯意,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才勇与被害人蒋某甲乙因琐事引发口角发生打斗,经在场人劝开后,被告人蒋才勇又持木棒殴打被害人蒋某甲乙、蒋某甲丙和蒋某甲三,致蒋某甲三死亡、蒋某甲乙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才勇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蒋才勇经口头传唤后到侦查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才勇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蒋才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才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梅
审 判 员 刘崇高
代理审判员 王明相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申开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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